婚前就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肯定属于个人财产吗?

2020/05/14 12:41:46 查看1268次 来源:卢叶花律师

  婚前就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按揭贷款购买的房产肯定属于个人财产吗?

  【基本案情】男方婚前已经有一套房子;2014年2月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女方,女方名下没有房产,2014年12月双方举办婚姻;2015年1月31日,男方向开发商支付了30万的购房定金;2015年2月10日,女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合同后,男方转账260万到开发商账户作为购房首付款 ;2015年4月16日,房屋产权证只登记女方一人名字; 2015年5月8日,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结婚后两年,女方以双方性格不和,起诉离婚。

  【各方观点】

  女方律师认为:房产是女方婚前购买的,登记在女方名下,依照物权法、婚姻法的规定,应视为盖房的婚前个人财产。

  男方律师认为:房子虽然登记在女方名下,但首付款是男方支付,且系基于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屋,应视为双方共同的财产。

  【法律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键证据】

  男方提供了定金流水、首付款流水。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男方于买卖合同签订当日直接转账260万元至房产销售方账户,证明男方有明确的共同购房的之意思表示,女方主张这260万元为彩礼依据不足,故该房产宜认定为共同财产,结合还贷等情况,判归女方为宜,剩余按揭房贷由女方继续负责归还,并酌情确定由女方支付被告一半的房屋折扣款。

  【总结关键点】

  涉案房产的购房款系由男方支付,且购买该房屋是以结婚为目的,是案件胜诉的最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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