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逃逸的认定

2020/07/13 10:04:57 查看1232次 来源:周其源律师

  【前言】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从这个定义来看,事故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是认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很重要的因素。如果事故当事人并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也就不构成逃逸;如果事故当事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却依然驾车驶离现场,那么就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

  【案情简介】

  原告驾驶的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机动车道发生碰撞,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就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事宜与被告及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及保险公司承担自己遭受的一切损失。审理期间,被告与保险公司就被告是否存在逃逸产生了争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法院审理】

  原告诉称:2018年11月01日10时10分许,被告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常熟市碧溪镇东张通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超越前方在东侧机动车道内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所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发生事故,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驾车驶离现场。原告受伤后至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损失。

  被告无异议。保险公司辩称:被告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第二十四条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车逃逸,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法院查明:被告患有耳疾,监控中被告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未有明显加速或减速行为,且撞击部位为右侧反光镜及右侧车门,被告有可能对事故发生不知情。交警部门据此未作逃逸认定。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结合赔偿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系数,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法院予以采信,可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被告驾驶的车辆虽在事故发生后驶离现场,但驶离现场行为原因相对复杂,不能简单等同于驾车逃逸。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被告系在明知事故发生的情况下逃离现场,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亦未将被告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认定为逃逸行为。故保险公司抗辩认为被告存在逃逸行为,法院不予采信。对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予以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律师说法】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最大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构成交通事故逃逸。如果构成逃逸,那么保险公司只承担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超过限额的部分就由被告赔偿;如果不构成逃逸,那么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也就是说肇事者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并不当然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肇事逃逸,还要考察其主观心理动机是否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这里的法律追究,包含了可能出现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追究。而肇事者的主观心理动机亦是可以通过多种外在形式体现出来的,并不能仅仅依靠肇事者的陈述或者受害者的指控就简单认定肇事者是否构成逃逸,应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加以认定,否则对事故双方都是不公正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交通事故肇事者是否构成逃逸,比较常用的方法就是考察肇事者是否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如果肇事者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却依然驾车驶离现场,即构成了肇事逃逸,因为依据一般生活常识,一旦发生了交通事故,无论是否严重,事故当事人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使是轻微的交通事故,也可能面临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即便这种赔偿可能只有几十或者数百元。事故当事人只要是精神状态正常的成年人,必然知道这样的法律后果,在这样的前提下,事故当事人明知或者应该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依然驾车驶离现场的行为必然构成了法律意义上的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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