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之如何主张缴纳社会保险费

2020/07/13 10:08:21 查看1135次 来源:周其源律师

  【前言】

  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用人单位履行这一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应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请求劳动行政部门履行法定监督职责,而不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监督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行政部门的法定职责,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会强制干预政府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缴纳,如果逾期仍未缴纳,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2014年入职被告某化工公司处从事检测员工作,2018年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劳动合同期内,被告没有为原告依法交纳社会保险费。原告请求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令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被驳回,原告不服该裁决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费的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第二十六条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是一种强制性行政义务,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强制追缴,反映的是社会保险征缴部门与缴费义务主体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关系,并非劳动争议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由此可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定、缴纳、待遇的给付、监督等均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法定职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此发生纠纷,也应由社保经办机构或者相关行政部门依据其行政职权查处。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本案中,因补缴社会保险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通过行政途径予以解决,故对原告诉请的补缴社会保险费用的问题不予处理。

  【律师说法】

  我国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虽然早就颁布施行,但是现实中不少劳动者仍然会遇到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其缴纳或者即使缴纳但并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尴尬状况,用人单位的理由也是五花八门,总之结果就是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劳动者此时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者投诉,请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管理措施。也就是说,监督用人单位履行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属于政府行政管理权范围,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会强制干预政府行政管理权的运行,劳动者如果坚持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会以纠纷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为由驳回。

  那么,是不是牵涉社会保险的争议诉至法院,法院都不会受理呢?当然不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也就是说由于用人单位欠缴或者少缴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待遇,此时用人单位构成侵权,那么劳动者当然可以主张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劳动者因此受到的损失,法院亦会依法支持劳动者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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