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利用“多卡宝、络漫宝”从事违法活动涉嫌什么犯罪?

2020/09/02 16:31:19 查看3092次 来源:胡锐谨(专注刑事)律师

  帮助他人利用“多卡宝、络漫宝”从事违法活动涉嫌什么犯罪?

  “络漫宝”是一种新型通讯设备可实现在全球范围远程控制手机号拨打电话、收发短信。“多卡宝”是一个手机多卡多待的设备,上述两设备配合软件一并使用可以实现卡机分离,一机多用,在境外原号拨打境内电话或发送短信。但近年来,有不法分子为了逃避国内打击,利用这些设备在境外拨打越洋电话、发短信对境内人员实施诈骗,并高价雇佣发展境内人员维护设备,近期,多地公安捣毁运用“络漫宝”“多卡宝”实施诈骗的窝点。

  为了不法利益为境外犯罪分子架设维护在国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中转线,是电信诈骗的帮助行为,根据具体案情不同,可能涉嫌诈骗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的最高量刑为无期徒刑,涉案金额50万以上,基准刑即为十年。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最高量刑为三年。两罪的区别在于,境内维护“中转线”的人员是否与境外实施电信诈骗的团伙实施网络诈骗有共谋,如有共谋或者属于电信诈骗组织在国内的成员,那么一般认定为诈骗罪。如与境外电信诈骗团伙没有直接接触,只是受雇单纯的维护设备,一般不应以诈骗罪重罪认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9新增的罪名,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此类案件的司法解释,行为人主观是否明知、行为严重程度、获利所得等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虽然最高量刑为三年,但是取保率及适用缓刑率较低,往往此类案件经侦查审查到起诉到一审法院时当事人羁押已有半年以上,故不能做无罪辩护,辩护律师的工作重点在于充分向公诉机关及法庭展示当事人罪轻的情节,让当事人早点恢复自由。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只有“情节严重”这一档量刑幅度,量刑轻但入罪门槛低。《解释》第十二条对该罪“情节严重”的认定进行了明确,分别从被帮助对象的数量、涉案资金的数额、违法所得额、危害后果等诸多方面入手。根据《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又考虑到被帮助对象往往难以查证,有关数额无法得到一个准确的数据,于是,《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通过“累计”的方式来认定相关行为的危害后果:“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如果确有能够查证被帮助对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么提供帮助的行为人也不应当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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