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齿”安装及更换费用应如何定性

2020/12/29 16:04:54 查看63613次 来源:陈继文律师

  岳西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因交通事故导致牙齿缺失而引起的保险赔偿纠纷案件,历经四个月,两次开庭审理,于近日作出了判决,认定“义齿”安装及更换费用不属医疗费用应属残疾辅助器具费,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基本案情】2015年7月,陈某驾驶机动车,不慎将路边的行人方某撞到,造成方某三颗门牙缺失。该起事故经岳西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驾驶的机动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方某因义齿安装及更换费用等赔偿事宜与两被告协商不成而引发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方某伤情未构成伤残,其义齿安装及更换费用经测算须36000元。

  【争议焦点】义齿修复及更换费用在交强险中,是以医疗费用还是以残疾辅助器具费作出赔付。

  【代理评析】为此定性问题,两被告代理人争议激烈。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方某牙齿缺失三颗是事实,但其伤情未构成伤残,此费用不能按残疾辅助器具费,只同意按医疗费在交强险一万元医疗费限额内赔偿。陈某的代理人通过查找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到目前为止确实查不到将义齿安装及更换费用应作为残疾辅助器具费赔偿项目的规定,再加上本案的鉴定意见书中就此费用也称之为“后续医疗费”。方某的前期医疗费用已近一万元,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代理意见,那么后期的义齿安装及更换费用36000元全部由陈某承担,对陈某极其不公平,那样陈某投保就失去了意义。为此,代理律师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所谓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残人员,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肢体恢复器官功能,辅助其实际生活自理器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方某因伤导致牙齿缺失,使其咀嚼功能明显丧失了,安装义齿就是为了恢复已丧失的咀嚼功能,完全符合残疾器具的特征。二、是否需要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不以是否达到伤残等级为前提,而应从恢复器官功能为必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规定,将人体残疾界定为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不同程度丧失,当人体残疾达到一定程度后,才可以评定伤残等级,但未达到一定等级的功能丧失显然也属于残疾。本案中方某牙齿缺失达三颗以上,虽未构成伤残,但对其咀嚼功能造成影响,当属残疾无疑。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列举侵权人赔偿范围,将残疾器具费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作为并列的一项费用,表明立法者认为残疾器具费是一个独立的赔偿项目,不包刮在医疗费内,即便在安装残疾器具时确实存在医疗行为或发生医疗费用。因此对十七条所规制的“医疗费”应作狭义的理解,即仅指因事故之伤而产生的直接医疗费用,而不包刮因事故致残后,因配置残疾器具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本案中方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原告直接医疗行为已告终结,至于后来安装义齿,完全是为了恢复方某因牙齿缺失而丧失的咀嚼功能,其安装及更换费用应属残疾辅助器具费。四、原告方某申请人民法院对原鉴定书进行补充鉴定,事后,司法鉴定所又出具补充鉴定,明确说明牙齿系人工假体,属辅助器具范畴,义齿安装及更换费用不属于后续医疗费之列,而应属残疾辅助器具费。

  【承办结果】 此案历时四个月,两次开庭,最终法院采纳被告陈某律师代理意见,认定为残疾辅助器具费,判决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付。这样的判决较好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让当事人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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