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违规堆放 引发事故需赔偿

2020/12/29 17:41:34 查看1153次 来源:陈继文律师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28日,岳西县来榜镇枫树村居民汪先生驾驶两轮摩托车,当车辆行驶至该村村级公路1KM+20M时,碰撞到路边由同村居民吴先生堆放的沙子,造成汪先生车辆受损、身体严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汪先生先后被送往岳西县医院、安庆市立医院及南京紫金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脑干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及颌骨骨折。另外,该起事故经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汪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因赔偿事宜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汪先生因家庭十分困难而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办案经过]

  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查汪先生提交的相关材料,决定给予援助,并指派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陈律师承办此案。陈律师接受中心指派后,第一时间通知当事人来所里,通过制作谈话笔录,从而对此案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当事人汪先生反映,村里已经组织过调解,但终因双方分歧太大无果。陈律师考虑到当事人双方系同村居民,经常见面,且王汪先生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真正通过诉讼解决的话,汪先生所获得的赔偿款并不多,还是以同级别的方式解决为好。陈律师一方面跟汪先生沟通,汪先生表示同意;另一方面陈律师就此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作如下梳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 关于公共道路

  公共道路是指公共通行的道路。根据<<公路法>>及<<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公路是在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市间,城乡间及乡间能行驶清楚的公共道路。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体现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公共道路既包括通行机动车的道路,也包括人行道路。

  二、关于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

  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是指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影响他人对勾股定理正常合理的使用。公共道路的使用关系到公众的利益,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势必对他人的安全造成不合理的危险。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级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二、 有关单位或个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主要是指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的单位或者个人。任何人都应当遵守道路公路规则,避免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农村,可能是行为人主动将物品堆放倾倒或遗撒在公共道路上,如故意将垃圾倾倒在道路上,也有可能是有关单位或个人疏于对物品的管理,导致该物品妨碍公共道路的通行。当然,也不完全排除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维护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三、 关于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五条认为“因堆放物品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当事人均无过错,应当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处理;而该条规定认为,对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我们认为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首先,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不是一般侵权行为,是一种特殊的物件致害责任,不能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进行归责,应当从适用于特殊侵权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中选择;其次,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符合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及《民法通则》规定的原意,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都有“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规定,这就是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而不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再次,公平责任只能是一种责任形态,不能是一种归责原则,堆放物品致人损害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存在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可能。

  在实行过错推定的时候,受害人请求赔偿,无须举证证明堆放物品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致害有过错,只须举证证明自己的人身损害事实,该人身损害事实为物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堆放物品所致,且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该物件的支配关系,即从损实事实中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主观上有过错。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主张自己无过错者,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确能证明者,免除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此案通过陈律师及交警大队来榜中队民警的共同努力,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9月3日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由吴先生一次性赔偿汪先生各项损失三万元,汪先生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不当场表示不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心得]

  本案是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实际上也是一种交通事故责任侵权纠纷,事故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吴先生法律意识淡漠所造成的。当前,特别是在农村那些距离公路较近的农户中,经常会出现占有道路打场晒粮、堆放材料的情况。实际上,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因为这种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话,相关法律明确规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对此案的承办,律师要奉劝那些公路沿线的居民,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一定要提高法律意识,不可随意占有公路,从事堆放材料或打场晒粮等违法行为,一当引发事故需承担赔偿责任时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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