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垂落无人管 引发事故需赔偿

2020/12/29 17:40:37 查看1118次 来源:陈继文律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14日16时30分,岳西县青天乡老鸭村大岭一组储先生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老鸭村大院组组级公路正常行驶至1KM+200M处,被岳西县电信股份有限公垂落的电线绊倒,导致储先生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储先生受伤后入住岳西县医院治疗,其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双眼脸皮肤挫裂伤,头面部钝挫伤。另外,经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储先生负主要责任,对方负次要责任。储先生出院后,找到岳西县电信公司要求赔偿相关损失时,电信公司以事故认定书认定其负事故主要责任为由,仅同意赔偿少许费用。储先生向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申请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调解不成,储先生在百般无奈之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律师办案经过】

  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王主任通过对储先生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审查,同意给予法律援助,并指派安徽明一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具体承办。陈律师接受中心指派后,第一时间通知储先生来到事务所,制作详细谈话笔录,对整个案情有了全面的了解,并前往岳西县交警三中队,依法调取了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证言及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该案件岳西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8日开庭审理,庭审中,陈律师根据法官归纳的案件争议焦点,提出如下辩论意见:

  一、本案事实清楚,原告的受伤是因为被告所管理的电线垂落,跘倒原告所致.被告作为事发路段电线的所有人,因其疏于管理,造成安全隐患的存在,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是因为被告所有的电线垂落跘倒而致其受伤,应当属于特殊侵权责任中的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而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维护和管理义务。因此,被告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二、岳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340828020171000126号事故认定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不能以此作为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理由如下:

  1、原告储储先生持有合格的驾驶证,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各项手续齐全,检验合格,其在驾驶的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违章和违法行为,他的受伤是因为前轮碰撞坠落的电线,从而碰到立在路边拴了电线的竹竿,是竹竿击打原告的头部而受伤的,如果当时原告驾驶的车速很快的话,那导致原告的伤害结果势必要严重很多。另外,被告坠落的电线,是一种很细的白色电线,事发时迎面还有阳光照射,在此情况下如果还认为原告没有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显然太苛刻,且对原告是极其不公平的.因此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主要责任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的发生完全是被告疏于管理所造成的,原告没有任何过错。

  2、原告没有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申请,是因为原、被告均同意在交警队的主持下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原告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只要被告按照调解协议支付赔偿款就算了,没想到被告又不同意按照调解协议履行相应的义务。

  三、交通事故责任并非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人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章或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民事赔偿责任是人民法院在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的基础上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并结合事故相关人员的过错程度因果关系来确定的民事赔偿的分担责任。

  2、交通事故责任与民事赔偿责任承担的责任形式、认定的职能部门不同,前者是事故中要承担的行政责任,是由交警部门依职权确定;而后者是当事人因过错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依审判权确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不难发现,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性质,虽然该文书要对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认定,但其性质已定位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也表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事故基本情况的一种行政确认, 是一种类似于鉴定结论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3条规定: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同样适用证据规则,通过质证后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

  3、这两种责任依据不同的法律,在内涵和外延上是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民事责任认定的基础和前提,法院应将交通事故责任作为民事责任认定的依据,而并非唯一。人民法院划分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应当根据事故的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划分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比例,民事赔偿责任是一种法律义务,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取决于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及主观过错。本案中被告的行为符合完全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疏于管理的过错行为有因果关系,被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至二十四条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提出的各项损失合理合法,应当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该案岳西县人民法院调解不成,于2017年 8 月28 日依法作出判决:由岳西县电信公司承担80%(即8312.7元)赔偿责任,原告储先生自己承担20%责任即2078.18元。承办法官对陈律师的代理意见大部分予以采纳,当事人收到赔偿款后对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很满意。(岳西县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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