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中审价问题分析

2017/07/21 14:55:37 查看340次 来源:陈磊律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一种常见的合同纠纷类型,他包含工程价款纠纷、监理纠纷、工程质量纠纷、工期延误纠纷、勘察或设计纠纷等类型。有时候一个案件可能同时涉及以上几种类型的问题,如工程质量纠纷,可能与设计、施工、勘察都有关系,也可能只与其中一个或两个有关系。一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有案情复杂、争议标的额大、专业性强等特点。本文只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那些情形需要审价那些情形不需要审价进行分析。

  一、不需要进行审价的情形:

  1、 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已经进行审价,且双方对审价结果签字确认的

  2、 诉讼之前或诉讼过程中虽然未进行审价,但双方对价款达成一致意见的;

  3、 双方合同约定竣工结算期限,且明确约定施工方提交结算书后一定期限建设单位不答复视为认可结算书的,也认为价款已经确定;

  4、 固定总价合同,没有设计变更或设计变更没有产生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的。

  二、需要进行审价的情形:

  1、非固定合同,进行过阶段性结算,对剩余未结算部分价款有争议,对该部分需要审价;未进行过阶段性结算,需要进行全面审价;

  2、固定总价合同,有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对变化部分进行审价;

  3、诉讼前或诉讼中双方未对工程价款数额达成一致意见,需要进行审价;

  4、双方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仅对该部分进行审价,但争议事实范围无法确定或双方一致同意进行全面审价的,需要进行全面审价。(常学义与刘玉芳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5、总价包干如存在变更、索赔、签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需要对该部分进行审价。

  总结:是否需要审价取决于价款是否已经确定,也就是双方是否对价款已经达成过合意,如达成合意价款确定,则需要进行审价,未达成过合意,则需要进行审价,同时还要注意是进行全面审价还是部分审价,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工程价款数额巨大,法官可能在工程价款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要求全面审价或部分审价,如果审价对自己方有力,即审价确定的数额会高于合同约定的数额,可以同意进行审价,如果审价对我方不利,则要坚决反对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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