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30 17:27:07 查看268次 来源:陈磊律师
导语:
离婚,意味着双方感情破裂,走到尽头,有些甚至到了互相仇恨的地步,所以离婚后老死不相往来也是很平常的。在中国孩子大多都是随父亲姓,离婚后,母亲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可能会单方改变孩子的姓氏,比如改为跟自己姓,或者改跟再婚丈夫姓,往往带来的就是前夫的不满,那么对于这种法院是如何处理的呢?
案情一:王某和张某2010年12月结婚,婚后一年多张某生子,2013年因家庭琐事,双方发生激烈争吵,进而协议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张某,离婚后半年,张某将孩子姓氏更改跟自己姓,前夫发现后不服,提起诉讼,要求将孩子改回原姓氏,法院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将孩子改回原姓氏。
案情二:刘某和马某系自由恋爱,于2008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12年因刘某赌博,导致家庭经济条件受到严重影响,且屡教不改,马某通过诉讼与刘某离婚,抚养权归马某,马某离婚后认识谢某,并很快结婚,再婚后,马某将与刘某之女改跟谢某姓,刘某知道后起诉要求将孩子改回原姓,法院判决,马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将孩子改回原姓氏。
解析:
对于子女姓氏问题,我过法律并未有明文规定,但针对这种问题最高人民法院1981年8月14日做出过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认为子女姓氏更改应当双方合意,一方无权单方改变未成年子女的姓氏,以及1993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至于成年后,有自主决定权。
综上所述未成年子女姓氏,一方无权单方决定更改,如为了孩子学习或生活更为方便,确有必要更改姓氏,应当双方协商更改。
结语:
在中国几千年来,子女随父姓已经成为了一种普遍的认知,当然也有一些地方是子随父姓女随母性,在离婚后,一方更改子女的姓氏,其表面上看是对子女既可以随母姓,也可以随父姓权利的行使,并无不当,但那是以婚姻关系存续为条件的,一方擅自更改子女姓氏,有违社会大众的认知,特别是将子女的姓氏改为继父或继母,更是为社会公众所不能理解,不被认可,法院基于此,判决要求将姓氏恢复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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