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婚姻关系解除的法律分析

2017/08/11 15:10:30 查看149次 来源:陈磊律师

  导语:

  在很多电视剧都有这样的桥段,某地主老财家有个傻儿子,成年以后,家里为了能够让其传宗接代,就找一个穷苦人家的女孩,赢取进门,做傻子的媳妇。其实在现代也有这种情况的出现,有些是婚前就知道是精神病人,有些是婚后因为一些原因成为精神病人,那么精神病人的婚姻,应当如何这种婚姻关系呢?

  案情一:

  王某系精神病人,后王某和张某结婚,婚后不久,张某对王某很是照顾,后王某病情越来越严重,对张某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威胁,无奈,只得起诉离婚,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与张某婚姻系无效婚姻。

  案情二:李某与肖某系介绍认识,结婚之初李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因工作,生育问题,李某得了精神病人,肖某刚开始还是尽心尽力的照顾他,后无法忍耐,开始对其打骂、虐待,李某父母无奈,只得代为起诉请求判决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父母应当首先应该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监护权为自己,才能提起诉讼离婚。

  解析:

  案情一中,因王某结婚之前就已经是精神病人,其与张某缔结婚姻关系因违反《婚姻法》规定系无效婚姻,张某虽然只起诉离婚,但是按照法律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法院虽然是不告不理,告什么理什么,但是对于无效婚姻,法院应当主动审查,且不得撤诉,查清楚系无效婚姻的,判决婚姻关系无效。

  对于案情二,李某系婚后成为精神病人,其监护人为配偶,配偶不提起离婚诉讼,李某父母无权提起诉讼,李某父母只限先宣告李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变更监护人为李某父母,之后在代理李某提起离婚诉讼。这种情形只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法实践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由其自行决定。

  结语:

  根据精神病产生的时间阶段不同,适用不同的程序,才能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否则,不经过思考,不经过专业人士的研究分析,按照自己的想法去做,最终可能会浪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包括金钱。每一个案件都有其特别的地方,就跟树叶一样,世界上没有一个案件是完全相同的,这也是作为一名律师需要时刻记住的,光凭借经验,是不可能处理好每一个案件的。

  本文作者:陈磊,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家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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