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实缴注册资本金, 无偿转让股权有风险

2021/03/17 21:29:20 查看466次 来源:赵万利律师

未实缴注册资本金, 无偿转让股权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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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公司法》将实缴注册资本金改为认缴注册资本金之后,股东在公司章程中可约定注册资本金的出资期限、方式等。例如某商贸公司股东为A先生,将其持有公司的10%股权(注册资本为100万,A先生占10%应出资10万元,实缴0)以人民币0元转让给B先生。A先生股权转让收入为0,实收资本也是0,无转让所得,是否应该缴纳个税所得税呢?

律师解读

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其中,最常用的核定方法为“净资产核定法”和“类比法”。举例中A先生在转让该商贸公司10%股权时,该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上实收资本为0,假如未分配利润为30000元。那么A先生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3000元(30000×10%),A先生以0元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明显低于其所有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因此,税务机关可按照相关规定,核定本次股权转让收入并计算其转让所得。

实务建议
1.
如果股东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为无偿,如一方违约的,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未不计入股权转让收入中******”,像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税务机关会将违约金等作为股权转让收入进行核定个税所得额。

2.实务中也有以撤资为名义,按投资所占比例退还股东资本金的,实际也是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公司未实际履行法定撤资手续,减少“实收资本”的,实质上进行股息“分红”,只不过是通过虚退资本形式,已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3.如股东先将被投资企业的留存收益转增股本,进行稀释或转让股权的,其实质也是先分配股息,再做投资,需要交纳股息分配环节的个税。

4.国税函2005/130号对原股权转让合同解除并收回转让股权不退回个税。即:”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税不予退回

法条链接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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