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偷税且被检查之前已补缴税款,是否还会被认定偷税行为呢

2021/03/17 21:29:51 查看9877次 来源:赵万利律师

涉嫌偷税且被检查之前已补缴税款,是否还会被认定偷税行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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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公司取得销售收入不入账,往往采取将销售收入转入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个人账户,这样会使公司减少收入,不进行申报纳税,构成税法上的偷税行为。如被税务机关发现后补缴税款的,同样也不能免除偷税处罚。

法院观点:

A公司将房屋租赁款项存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及财务负责人的个人名下,以账外设账等的方式不计或少计收入,以此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其偷税主观故意意图明显。不属于公司“因理解税收政策不准确、计算错误等失误导致未缴、少缴税款,依法追缴税款、滞纳金”的范畴。另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补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应当严格遵循《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案涉公司逾期后补缴税款不影响该偷税行为的定性。如果纳税人在稽查局进行税务检查前主动补正申报补缴税款,并且税务机关没有证据证明纳税人具有偷税主观故意的,不按偷税处理。

 

律师解读:

违法事实发生之后 ,如违法行为满足法定要件的,其事后补救措施不会改变违法行为的性质。另外,需要严格区分税法上的违法偷税行为与刑法上的偷税罪的认定(本文不再赘述)。

实务建议
1.
纳税人遵从税法,避免用个人账户收款。委托收款,指示付款等注意事项。……

2.对偷税行为的事实认定。税务稽查局会向涉案人员调取相关证据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调取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和具体责任人的银行流水和交易记录。税务稽查局通过所获得的证据进行分析和检查,假如证据能够环环相扣、相互印证,证实案涉纳税人在账目上隐藏收入,将本应由公司收取的资金收入隐藏在个人账户上,向税务机关作出虚假申报,不缴少缴税款数额巨大,主观故意明显,即构成偷税

2.税务稽查局职权是否超出稽查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务稽查由税务稽查局依法实施。省级以下的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3.排查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税务稽查需要依法进行立案检查、调查取证、处罚告知、举行听证、听取陈述申辩、报送审理、作出处罚决定并送达行政处罚相对人。也就是说必须履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应该履行的相关程序,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中应当履行的相关程序后,才符合程序合法。

4.考量自由裁量的处罚幅度。除《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行为行政处罚之外,各地方国家税务机关也会根据自己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的。例如对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并主动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另外,需要注意不同种类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次数等。

法条链接
1.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2.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3. 《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一条。

温馨提示

本案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苏01行终1027并进行内容整理,因各个案情不同,以上建议不作为最终法律意见,相关问题请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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