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生病,该不该向月嫂索赔?

2017/11/22 16:51:53 查看203次 来源:李亚兵律师



  案例一孩子患病诉月嫂索赔3万

  吴先生与月嫂刘大姐签订入户服务合同,聘用刘大姐在月子期间照顾他的妻子和孩子,并约定因月嫂过失导致吴先生妻子和孩子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将为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合同签订后,吴先生向刘大姐支付了服务费1万元。

  护理期间,吴先生之子因病被送往医院救治,并被确诊为新生儿肺炎及轮状病毒肠炎。吴先生认为,正是因为刘大姐护理不当,导致孩子患病,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医疗费及交通费等2.5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元。

  刘大姐答辩称,自己具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健康证、岗位能力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具备相应的护理资质,在护理期间也尽职尽责,不存在不当护理行为;此外,自己在护理期间曾患感冒,向吴先生夫妇提议更换月嫂,但对方未予同意,而吴先生对此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吴先生提供证据,可证明吴先生之子出生后身体状况良好,出院后由刘大姐进行日常护理,且刘大姐认可护理期间曾患感冒,结合鉴定意见书及病历所记载的孩子发病时间等信息,孩子生病与刘大姐在感冒的情况下仍密切接触、护理孩子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对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刘大姐对此负有一定责任。吴先生夫妇作为孩子父母和监护人,且与孩子共同生活,应对密切护理孩子的月嫂的健康状况予以适当关注,并视情况作出合理的应对。综上,最终判令刘大姐按照50%的责任比例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2500元,关于吴先生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因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案例二护理不当丧失泌乳能力?

  李女士是一名公司白领。怀孕期间,她经人介绍认识了月嫂许大姐,并和对方签订了一份服务合同,约定由许大姐在月子期间照顾她和孩子,她为此支付8千元。

  李女士产子后,许大姐如约入住她家开始提供护理服务。但在护理期间,李女士的一侧乳房发生肿胀,并引起发烧,最终丧失了泌乳能力。随后李女士与许大姐解除合同,并重新从另一家家政公司聘请了月嫂,同时支付服务费1万元。事后,李女士认为,正是因为自己轻信了许大姐的建议,没有及时就医,才最终导致该侧乳房丧失泌乳能力,此后不得不购置奶粉喂养孩子,身心遭受巨大影响,于是一纸诉状将许大姐告上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3千元以及精神抚慰金1万元。

  许大姐辩称,自己具有国家劳动部门颁发的母婴护理证、健康证、高级护理师资格证书,具备提供护理服务的专业能力;至于李女士所诉的一侧乳房丧失泌乳能力的问题,她认为母乳的分泌是由母亲自身的体质及健康状况决定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提供的服务与该问题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她已经与李女士解除合同关系,不同意对方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李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其单侧乳房丧失泌乳能力系许大姐实施的伤害行为所致,也不能证明与许大姐提供的护理服务之间具有因果联系,故其要求许大姐赔偿相关损失缺乏依据,最终判令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在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时,月嫂与[l1] 雇主应该如何规避法律层面的风险?

  1、 尽量避免和月嫂个人签订合同

  雇主应尽量选择正规家政服务公司并和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很多雇主喜欢直接和月嫂签订合同,这看似不仅方便而且可以省去一些中间费用,但殊不知这种形式是存在很大隐患的。对于雇主,当权利被侵害后找月嫂个人索赔难度较大,而且当月嫂因工受伤时,雇主还须根据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承担一定的用人风险;对于月嫂,因为其服务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因此将来工作上侵权须要担责,都将由自己单独承担,一旦发生类似案例一当中的纠纷,很有可能使自己陷入困境。而且没有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将来工作当中受伤,权益没有办法得到保障。而雇主和正规家政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则可以有效避免以上问题。

  2、 审核家政公司以及指派月嫂相关证件

  签订合同前,应该要求家政公司出具公司相关营业执照、资质以及拟指派月嫂的身份信息、健康证以及与服务内容相关的其他证件。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当面对月嫂的专业技能进行考察。

  3、 完备合同相关条款

  家政服务合同当中的双方权利义务,月嫂工作职责、收费、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应尽可能的约定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以上两则案例法院审理所适用的法律均为侵权责任法,但若我们在合同当中就要求月嫂“不得带病上岗”、“不得提供不科学的护理和建议”同时约定好相应违约责任,那么一旦发生纠纷,雇主不仅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维权还可以依据合同法追究对方违约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证明违约相较证明侵权要容易很多,胜诉的机率也要大很多。

  按照以上方法签订好合同可以起到事先预防以及为事后索赔提供依据的作用,但律师在此也提醒大家,合同签订后,也要及时做好事中防范、以及事后及时补救工作,毕竟月嫂服务的对象特殊,不要等到损失不可挽回后再来追责。

  [l1]因不主张月嫂直接和雇主签订合同,所以月嫂签订合同注意事项没有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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