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2017/11/22 16:55:29 查看221次 来源:李亚兵律师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近年来的 “三聚氰胺”、 “瘦肉精”等食品安全事件无不牵动着整个社会的神经。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国家也抓紧完善了相关食品安全立法,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对出现问题的商家追究民事、行政责任,严重的甚至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可谓“重典治乱”。2013年5月4日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2016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食品安全法》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食品安全法,全方面多角度的保障食品的安全。

  上述案例当中,第一篇主要涉及问题商家的民事赔偿问题,销售过期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超市作为食品销售商,对于自己的食品是否过期应当是明知的,因此其不仅需要赔偿张先生损失,还要根据过期食品的售价的十倍对张先生进行赔偿。刘某的情况,主要依据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刘某所购买的食品可能是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但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法律也规定了一个“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篇涉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刑事追责问题,《刑法修正案(八)》二十五条、将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而刑法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刑罚上限为死刑,因此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刑罚上限也是可以达到死刑的。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次也提醒广大食品商家,千万不要触碰法律的红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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