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与还是赠与?经济来往要说清

2017/11/22 16:56:59 查看4261次 来源:李亚兵律师



  亲人或情侣之间难免会有钱款往来,到底属于借与还是赠与?如果熟人之间不是有赠与财产的打算,涉及经济往来的,一定不能怕“拉不下面子”,要说清楚钱款的性质,并最好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等,不然,你的借款很有可能是另一种结果……

  案例一:赠与还是借款,昔日情侣闹上法庭

  2014年4月,37岁的男子荣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29岁的秦某,两人逐渐发展为恋人关系。之后,秦某先后以开设餐馆、炒股为由向男方借款总计42.2万元。

  不久,荣某与秦某感情逐渐疏远,争吵不断,导致分手。分手后,荣某多次向秦某催讨所借款项,但秦某认为该款项是两人恋爱的共同支出以及荣某对秦某的赠与,不同意返还,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荣某一纸诉状将秦某告上法庭,要求秦某归还借款42.2万元及利息。本案开庭时,对于42.2万元是否为借款,荣某和秦某各执一词。

  秦某确认她收到了荣某给付的42.2万元,但她认为该款项并不属于借款,而是荣某对其的赠与,是荣某基于恋爱关系自愿给付的,因此请求法院驳回荣某的全部诉求。

  荣某则坚称42.2万元都是借款,为此,他提供了两人过往的微信聊天记录进行证明。聊天记录显示,秦某曾有以下聊天内容:“我现在没钱还你,回去也只能先给你打欠条,还有什么都一次说了吧”“已经还了6666,其他的会尽快还你”“都给你,反正是你的钱”。

  对此,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荣某向秦某转账10万元、7万元、5万元等大额资金,不符合一般的消费支出,并且,秦某在微信中也使用了“没钱还你”“打欠条”“是你的钱”等词汇,表明双方为借贷关系。本案中,荣某在向秦某交付款项时并没有明确赠与的意思表示,且秦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荣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故法院对秦某辩称42.2万元属于赠与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秦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荣某偿还贷款本金42.2万元及利息。

  案例二: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是赠与还是借贷?

  季某与陆某在2013年7月登记结婚,因为刚刚工作不不久,二人也没有多少资金,在向银行贷款与让父母出资上,季某与陆某选择了后者。在2013年8月陆某向父母说明原因,让其转账70万元用于买房,2014年6月陆某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支付了购房费用,并且将房屋产权登记于季某和陆某两人名下。但是,婚后的陆某与季某感情出现破裂,二人的矛盾不断升级,季某于2016年起诉要求离婚。

  在法庭上,双方就购房所使用的70万元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引发争议。在举证期间,陆某向法庭提交了借条一份,向法院证明买房时的70万元是父母给他们双方的借款而不是无偿赠与。但是季某则认为,陆某父母的出资是赠与,借条是被告在双方有了矛盾后离婚诉讼期间补写的,不应是共同债务。法院通过调查,借条填写时间无法确定。

  法院通过反复斟酌,这是陆某父母对双方的赠与行为。父母为解决和改善子女居住条件而为子女买房出资,是基于双方之间的血缘亲情,其本质是以亲情为基础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双方的共同债务。

  律师说法:

  亲人或情侣之间,涉及到经济往来问题,到底如何判断是赠与还是借款呢?

  赠与和借贷是我们民事生活当中经常遇到的两种法律关系,二者在概念上非常容易区分。赠与指的是赠与人将财物无偿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而借贷指的是出借人将财物借给借款人,到期借款人需要返还出借人。区分二者的一个很重要的标志就是是否需要返还。

  但当这类法律关系发生在亲属或情侣之间,往往难以界定。虽然以上两个案例当中,发生在情侣之间的案件,法院认定为借款,发生在父母和子女之间案件,法院认定为赠与。但笔者在此提醒广大读者朋友,千万不要把个例当成规律,当遇到这类问题时,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从上述案例的法院论证部分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在认定事实方面主要调查的是当事人双方在发生这类法律关系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调查首先从当事人的证据入手,像案例一当中,原告荣某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这些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双方当事人对这笔钱的态度是借贷而不是赠与,所以最终法院认定双方法律关系为借贷。案例一这种有证据的情况,法律关系还是比较容易判断的,当没有证据,或证据完全无法站住脚的时候,情况就相对就比较复杂了。如案例二,就可以认为是无法通过证据判断的情况。原告虽然提交了借条一份,但由于借条签订时间无法确认,而该借条属于后补的可能性又非常大,所以该证据法院一般不会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法官要根据逻辑推理及日常生活经验进行判断。根据一般生活经验以及我们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父母对子女往往是无私、不求回报的,所以当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一般不会要求子女还钱。因此法官通过这一逻辑和日常经验推定,父母的出资行为为赠与而非借贷。

  对于类似第二种案件,可能很多人尤其是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可能会觉得法院判决太过草率,无法接受。但是,法官无法还原案件事实,无法保证每个个案的实体公正,只能在程序公正的前提下作出正确的判决。所以,当我们遇到这类问题时,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角度,应当在事前保留好相应的证据材料。如案例二当中的季某,如果当时与其父母确实是基于借贷合意而发生的行为,那在借款时,可以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好相应借款合同。该案在有公证书作为证据的前提下,结果相信会完全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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