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控制│高利转贷为银监会颁布的法规和《刑法》所禁止

2021/05/15 11:21:20 查看1034次 来源:蔡俊芳律师

【前言】

在P2P网货平台上,投资人的资金如果来自银行贷款,再通过网贷平台放贷出去,从而牟取高额利润,这种做法为银监会颁布的法规和《刑法》所禁止。《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与网络借贷公司之间的“防火墙”。

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按照“三个办法、一个指引”(即《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要求:第一,落实贷款全流程管理,严防网络借贷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货,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薨延;第二,加强银行从业人员管理,防止银行从业人员涉足此类信贷服务,牟取不正当利益。这些行为可能构成高利转货罪。

为避免高利转贷的法律风险,投资人必须做到出借资金为合法的自有资金。


【案情回顾】

2012年6月,被告人任某某以上海现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国旅”)名义向中国银行上海虹口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以个人名义向民生银行上海分行申请贷款960万元,后将上述两笔贷款均借予韦某使用,并约定利息为15%。2013年7月,任某某又以现代国旅的名义向招商银行东方路支行申请贷款1,100万元,后仍借予韦某使用,但在其中扣除200万元偿还前述两笔贷款的利息及其他欠款。经审计,被告人任某某前述转贷行为获得的违法所得共计149万余元。

——(2020)沪0109刑初360号


【法院判决】

被告人任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高利转贷罪。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高利转贷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律师点评】

高利转贷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我国有关金融管理法规,对此用作发放贷款的信贷资金,贷款申请人必须述明贷款的合法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原则上还应提供担保人或质押、不动产抵押等,经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有关工作人员审查、评估后,方能确认是否贷款。凡通过编造假去向、假用途、假担保套取信贷资金者,本身即属违反信贷资金管理法规的金融不法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我国有关金融市场管理法规,任何单位不得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以上发放贷款,否则,亦属违背我国信贷资金发放利率管理秩序的高利转贷行为。

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当前存在一些企业打“擦边球”的现象,即从银行贷出资金后由于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为了减少利息损失并获取一定利益,这些企业就将贷款所得资金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虽然这些企业在贷款时并未有转贷牟利的目的,但是后来其将贷款擅自借与他人,并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已经和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完全相符,构成高利转贷罪了。


【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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