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 | 诈骗十余万元存疑不捕

2021/06/14 14:13:18 查看1290次 来源:王菲律师

奚某系派遣至某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


2019年初,奚某得知物业公司欲将清洗水箱的工作发包出去,便通过物业公司其他员工找到公司领导,想拿到清洗水箱的工作。


袁某通过朋友得知该消息,联系奚某请求帮忙拿下该工作。前前后后通过奚某以及直接花费十余万元。


后由于种种原因,袁某未能如愿拿到清洗水箱的工作,便找到奚某要求返还全部十余万元,遭奚某拒绝,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9年5月8日,公安机关将奚某以涉嫌诈骗罪刑事拘留。


接受家属委托后至看守所会见,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手机内有三段与公司领导的通话录音,均发生在袁某未拿到发包工作后、报案之前。通话录音虽然未能直接证明奚某进行过居间工作,但可以间接证明公司领导对此事知情。


由于被害人此时提出的赔偿要求为20万元,我建议家属暂时不要赔偿。虽然本案涉案金额为十余万元,可是真正转入奚某账户的只有不足三万元,剩余金额用于多次吃饭、唱歌等娱乐消费。


我作为辩护人,第一时间联系承办警官申请取保候审,承办提出涉案金额较大,且需要照顾被害人情绪,作出不予取保候审的决定。


案件提请逮捕后,被害人的赔偿要求降低至17.5万元,家属再次征求我的意见,我仍然建议赔偿金额不要超出直接转入奚某账户的金额,家属再次听取了我的意见。


我联系承办检察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犯罪嫌疑人奚某不构成诈骗罪。奚某仅是正常的居间介绍,居间行为成功可收取居间报酬,居间不成功亦可收取相应的合理费用。奚某没有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目的,也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确确实实从中联络分包事宜(将奚某手机中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提交),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第二,即便认定犯罪嫌疑人奚某构成诈骗罪,其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仅为直接转入其账户的二万余元,剩余金额已经花费,且被害人在场并同意,不能作为奚某的犯罪金额来认定。其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明显,赔偿意愿强烈,由于被害人无理索要过高赔偿金额,导致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社会危害性不大,没有逮捕必要。


最终承办检察官采纳我的辩护意见,在未赔偿、未取得谅解书的情况下,对奚某存疑不捕,奚某已于2019年6月12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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