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都是有效的吗?也有风险吗?

2021/06/25 10:41:28 查看194次 来源:汪子琳律师

       立遗嘱人若想通过遗嘱将财产分配给子女,除了法定的一些形式要件外,主体问题它很基础但也很容易被忽视。

      遗嘱大致可以分为自书遗嘱、有见证人的遗嘱、公证遗嘱等,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民法典第1134~1139条都有规定。

       而不论你采取哪种遗嘱形式,立遗嘱人即被继承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114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是无效的。实务中很多遗嘱被认定无效就是忽视了这一点,父母已经认知存在障碍、无法正常与人对答的情况下还能立有一份代书遗嘱,风险自不必多说。

       有见证人的遗嘱,包括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都必须有两个及以上的利益不相干的见证人对该遗嘱进行见证,也不是说只要是利益不相干的人就都可以做见证人,民法典第1140条第1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得做见证人。实务中,如果老人已经入住养老院,那么找同住养老院的其他老人为其见证一份遗嘱显然是存在很大风险的。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同步的录音录像、遗嘱见证人等都是要被审查的对象,如果连见证人都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思表示,如何能说明其有完全的行为能力,能够完整、慎重地见证整个的遗嘱订立过程?遗嘱见证本身就是一个比较复杂、专业的事项,没有较为专业的法律知识的人去进行遗嘱见证,或多或少会存在一些法律风险,甚至也有过案例,经过律师见证后的遗嘱也被法院认定过是无效的,我们上海律协也曾经专门就律师见证事项出过指南,以指导律师如何进行遗嘱见证。可见遗嘱见证事项的风险并非一般的公民或非这个专业的律师能够掌控的。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公民如果想要立遗嘱,首先考虑公证遗嘱,其次考虑律师见证遗嘱,如果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前两个方式无法采取,那么才可以考虑非法律专业人士的见证遗嘱和自书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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