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某某亲属诉某中心医院过错分析

2021/08/16 16:44:34 查看121次 来源:李峰律师

于潭某某亲属诉某中心医院医疗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先将医疗机构的过错、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分析如下

一、基本情况:

潭某某,男性,汉族,已婚,51岁月,2020-2-27日以主诉:被人发现倒在地下不能言语约30分钟。入某中心医院,入院时头颅CT检查:左侧基底节-放射冠出血,左侧外侧裂池及部分脑室沟密度增高。范围约4.6*4.4**140px,(2020-2-27)左侧侧脑室及外侧裂池受压,左侧外侧裂及部分脑室密度增高,中线结构右移。入院初步诊断:1、基底结出血(左侧)2、蛛网膜下腔出血,3、高血压3级(极高危)。入院后于2020-2-28日在全麻下为患者行脑血肿置管引流术,引出陈旧性血液及血凝块20ml,术后患者双侧瞳孔等大等圆,直径约1.5mm,对光反射消失。2020-2-29CT:4.6*5.3*165px出血量约80ml,左侧侧脑室及外侧裂池受压,双侧脑室后角可见高度铸型,双侧部分脑沟、脑室密度增高,中线略右移。2020-3-4日转入ICU2020-3-5日患者检查颅脑CT14:56分患者放置至CT床上后,出现口唇、面色紫绀,心电监测示血氧饱和度下降,心率68/分,给球囊辅助通气,于1502患者心率56/分,给肾上腺素1mg静推,并给心外按压,15:05返回病房,给呼吸机辅助通气,继续胸外按压,患者主率减慢至36/分,,再次给肾上腺素1mg静推,分别于15:1015:1515:2015:25给肾上腺素1mg静推,患者血压低77/25mgHg,给升压药,15:25心率98//分,BP:99/52mmHg,2020-3-6BP:155/97mmHg,双侧瞳孔等大2mm,对光反射灵敏,WBC:1.9万,N89.2%。超敏C反应蛋白276.43mg/LDD-二聚体9ug/ml,颅脑、胸部CT:左侧脑出血破入脑室及蛛网膜下腔引流术后所见,双侧肺炎加重,较前片进展。昨天外出检查组时患者呼吸、心跳下降,发病突然,结合患者病史及入院后长时间卧床,不排除急性肺栓塞。2020-3-9日,双肺炎症表现,较前片进展,右肺部分病灶可见空洞,2020-3-10日,WBC:8.66,N:77.9%,双侧瞳孔不等大,左3mm,2.5mm,光反射消失。2020-3-11日,019分,心率下降至50/分,为室性心率,给肾上腺素、心外按摩,042分,心率下降44/分,BP测不出,340分,心率下降为0次,抢救至348分,患者心电图仍为直线,双侧瞳孔散大固定。宣布临床死亡。经医患双方委托山东金剑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尸体解剖,见:右肺A有栓塞,大脑高度水肿,小脑扁桃体疝。

二.被告医院的主要过错:

(一)、告知缺陷:被告医院没有如实告知手术适应症,对继发性脑出血的告知和手术操作损伤的告知没有,违反《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具有过错规,与患者死亡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二)、手术方式不当,患者是一个出血体积约56ml4.6*4.4*140px*0.5),有中线右移位的情况,是一个应当手术的患者,但根据《临床诊疗指南(神经外科分册)》,应当在立体定向辅助定位的情况下血肿碎吸后引流,但被告医院在对患者手术时没有采取立体定向辅助定位的情况下,对患者实施了脑血肿置引流术,脑穿刺针的方向、深度都没有详细记录,抽出的陈旧性出血仅仅只20ml,与计算的出血量56ml严重不符,且手术室后第二天CT检查:2020-2-29CT:4.6*5.3*165px出血量约80ml,出血量增大,且双侧侧脑室后角铸型,双侧脑脑沟密度增加。

(三)、肺A血栓预防、治疗不当。患者是一个51岁男性,有大手术室史,又有长期卧床史,并且D36DD-二聚体9ug/ml, 是一个典型的血栓形成患者,是一个使用肝素、加滤网的适应症,致患者死亡后尸体解剖时有一个肺A血栓形成,被告医院没有按技术规范的规定采取医疗措施,具有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脑水肿治疗不当。患者是一个脑出血的情况,必定有一个脑水肿出现,高峰期在伤后3-4天,应当使用较大量的脱水剂,对抗脑水肿,但被告医院没能按《临床诊疗指南(神经病学分册)》规定应当用25%甘露醇125-250mlQ6-8,甘油果糖250-500ml,Q8-12,但被告医院只是使用了25%甘露醇125mlQ8H,甘油果糖250mlQ12,致患者死亡后仍有高脑水肿的情况。

(五)、抗炎不得力,患者入院后,一直是一个高体温,血象也是一个典型的感染情况,肺炎,被告医院没有连续进行血培养和药敏致患者临终前也没有控制感染,这种感染与患者血栓形成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六)、使用5%葡萄糖注射剂违规。按《临床诊疗指南(神经病学分册)P135%的葡萄糖可能加重脑水肿。但本案中被告医院至少为患者使用了505%葡萄糖,且患者死亡后尸体解剖发现患者仍是一个严重的脑水肿,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七)、控制体温不力,按《临床诊疗指南(神经病学分册)P5规定:头部局部降温是治疗脑出血的重要治疗措施,但体温不适低于34度,并发肺炎等常造成体温升高,应积极抗感染处理。就是说脑水肿患者应当控制体温,但不低于34度,我们注意到被告医院是在2020-3-4日使用物理降温、2020-3-5日才开始为患者使用持续电冰毯降温,但患者入院是2020-2-27日,从入院致35日,患者体温一直在38度左右,没有达到治疗的34-35度。被告医院没有重视这一重要的治疗措施,具有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八)、发生心梗后没有做出正确的诊断和确的处理。患者36日肌钙蛋白41ng/L,是一个典型的心梗,被告医院没有针对心梗进行相关处理,具有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综合分析:

一个高血压脑出血的患者,本不来可以恢复或部分恢复正常,但由于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致患者最终死亡,被告医院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死亡后果间具有因果关系,根据k国家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主编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P306,医疗过错参与度判定,应当是一个主要责任。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