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何不能成为员工人身类保险的受益人

2018/06/12 19:18:30 查看138次 来源:陈磊律师

  现如今很多民营企业或者小工厂都没有为员工购买五险,而又无法杜绝员工发生工伤,所以很多公司就想到为员工集体购买意外保险,以此来规避大额的员工工伤赔偿问题。

  李某有一家小的加工厂,有近百名工人,由于购买社会保险费用太高,所以并没有给员工购买,但是由于是加工行业,工人发生事故的概率相对来说比较大,所以其想到,为员工集体购买意外保险,受益人是李某,他想的是,如果发生事故,就由其赔偿以后找保险公司理赔,这样就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损失,某日,其员工因为操作不当,搅入机器受伤严重,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李某赔偿了其家属80余万元,后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支付其保额60万元,保险公司拒绝,遂起诉到法院,法院最终驳回其诉讼请求。

  为何缴纳了保险费,最终李某赔偿以后不能找保险公司理赔呢?其关键就在于其行为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李某与其员工存在劳动关系,不能成为受益人也不能是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公司。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从以上条款我们知道,法律明确规定了,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是必须要经过被保险人同意,但是如果投保人为自己的员工投保,由于其存在劳动关系,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其他任何人均不能成为受益人。所以本案中李某不能成为受益人,其受益人只能是其近亲属。在本案中,其保险合同约定李某为受益人的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并不是保险合同全部无效,被保险人近亲属有权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其理赔所得金钱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进行分割。

  其实,《保险法》如此约定也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防止成为某些完全不相关的人通过故意制造意外事故骗取保险金。

  本文作者:陈磊律师,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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