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31 21:23:04 查看1217次 来源:齐炳雨律师
中介合同其实就是以前的居间合同,是作为居间人提供交易机会以促成交易并收取居间服务费的一种典型合同,居间合同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只有在促成交易的时候才能收取费用。为了方便理解这次改为中介合同,并做了相应的完善
1、《民法典》962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如实告知委托人情况还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例子就是中介隐瞒交易房产为凶宅的情况,不仅退了中介费赔了一笔钱,当然这仅限于中介明知的并且故意隐瞒的情况。
2、《民法典》964条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所以,不是说不成交就不能收取报酬,只要当事人约定好,必要的费用还是可以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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