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现状

2018/07/04 14:45:56 查看5029次 来源:蔡俊芳律师

  2018年4月9日,善林(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善林金融”)董事长周伯云投案自首。4月10日,经侦介入调查善林金融非法集资,控制平台员工,扣押平台相关设备及资料,各区域的善林金融纷纷被立案调查,涉案的部分员工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2018年4月24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对“善林金融”实际控制人周伯云及7名高级管理人员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

  “联壁金融”与“x网、雅堂金融、唐小僧”在网贷领域有着“民间四大高返平台”之称,目前,x网和雅堂金融早已出事,而唐小僧也于前些日涉嫌非吸被查,仅存的联壁金融最终也没能逃过一劫。

  公安机关已对高额返利平台立案,立案缘由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原因是这四个:1、未经有关部门许可;2、向社会公开宣称;3、承诺还本付息;4、面向不特定对象集资。

  一、何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二、业务员为何也涉嫌犯罪

  当业务员在被公安机关通知调查或者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都会觉得自己冤,认为这只是老板的问题,与其无关。简单地说自己不知情,并不具有太大的说服力,主观认识方面需要通过客观表现加以佐证的,至于说如何佐证在此不再赘述。

  由于当前非法集资案中,平台很多是实际控制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或者虽然是合法设立,但后来是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及部分员工)共同犯罪犯罪论处,所以除了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其他员工也可能在被追究责任的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上海法院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情况

  自2015年01月01日起至2018年05月09日止【1】,上海16个区法院审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统计结果:【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共计54件,2015年2件、2016年6件、2017年36件、2018年10件;其中判决主刑51件,附加刑49件,缓刑32件,免于刑事处罚3件。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共计55件,2015年1件、2016年14件、2017年38件、2018年2件;其中判决主刑54件,附加刑54件,缓刑39件,免于刑事处罚4件。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共计28件,2015年19件、2016年0件、2017年6件、2018年3件;其中判决主刑27件,附加刑28件,缓刑22件,免于刑事处罚0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共计36件,2015年1件、2016年5件、2017年30件、2018年0件;其中判决主刑36件,附加刑36件,缓刑17件,免于刑事处罚1件。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共计16件,2015年0件、2016年0件、2017年15件、2018年1件;其中判决主刑16件,附加刑16件,缓刑4件,免于刑事处罚0件。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共计75件,2015年23件、2016年13件、2017年31件、2018年8件;其中判决主刑74,附加刑72件,缓刑35件,免于刑事处罚2件。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共计6件,2015年0件、2016年0件、2017年6件、2018年0件;其中判决主刑6件,附加刑6件,缓刑2件,免于刑事处罚0件。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共计32件,2015年3件、2016年3件、2017年21件、2018年5件;其中判决主刑14件,附加刑14件,缓刑4件,免于刑事处罚1件。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共计110件,2015年3件、2016年5件、2017年85件、2018年17件;其中判决主刑103件,附加刑103件,缓刑68件,免于刑事处罚7件。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共计29件,2015年1件、2016年2件、2017年26件、2018年0件;其中判决主刑29件,附加刑29件,缓刑15件,免于刑事处罚0件。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共计9件,2015年2件、2016年1件、2017年6件、2018年0件;其中判决主刑7件,附加刑7件,缓刑3件,免于刑事处罚0件。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共计4件,2015年1件、2016年0件、2017年2件、2018年1件;其中判决主刑4件,附加刑4件,缓刑1件,免于刑事处罚0件。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共计16件,2015年3件、2016年11件、2017年2件、2018年0件;其中判决主刑16件,附加刑16件,缓刑11件,免于刑事处罚0件。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共计7件,2015年1件、2016年1件、2017年5件、2018年0件;其中判决主刑7件,附加刑7件,缓刑3件,免于刑事处罚0件。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共计27件,2015年3件、2016年3件、2017年24件、2018年3件;其中判决主刑32件,附加刑32件,缓刑5件,免于刑事处罚0件。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共计5件,2015年0件、2016年0件、2017年3件、2018年2件;其中判决主刑5件,附加刑5件,缓刑5件,免于刑事处罚0件。

  有上述统计结果可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016年开始爆发,主要集中在静安区、浦东新区、杨浦区、虹口区、徐汇区、长宁区;缓刑率较高的四个区分别是:崇明区100%、长宁区81.48%、虹口区72.22%、浦东新区62.72%;免于刑事处罚率较高的四个区分别是:虹口区7.41%、黄浦区7.14%、静安区6.80%、浦东新区5.88%。

  四、若涉嫌犯罪,如何应对

  当家人或者朋友由于涉嫌违法犯罪被依法羁押,我们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建议,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其近亲属可以为其聘请律师;如无近亲属的,其他亲属或者朋友也可以代为聘请律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律师接受委托后的工作主要有三个阶段,分别可以提供的法律服务的内容如下:

  侦查阶段:1、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2、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3、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4、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审查起诉阶段: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2、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3、进行调查取证;4、依法向公诉机关提出申诉意见;5、向公诉机关提出解除、撤销、变更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的意见;6、代理被告人控告。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者人格受到侮辱的,辩护律师有权其提出控告,纠正办案机关或看守所民警的违法行为;7、帮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被不起诉人提出申诉。

  法院审判阶段:1、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2、会见和通信;3、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4、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5、代理申诉和控告;6、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7、出庭准备;8、做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9、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

  批注:

  【1】上海法院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情况的统计区间为:2015年、2016年、2017年全年及2018年01月01日至2018年05月09日。

  【2】上海法院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相关情况的统计案例数据来源于Alpha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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