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2 11:34:43 查看714次 来源:王家源律师
一、案情回顾
2022年3月11日至15日,被告人刘某在明知钱款来路不正的情况下,将银行账户提供给上家用于收转赃款,期间,各被害人将款项转入刘某的银行账户,合计101200元;后由刘某按照上家指示转账至指定账户。
2022年4月26日,被告人刘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二、办案过程
刘某于10月28日找到“家源律师”团队,希望在本案的量刑上再争取从轻处罚。“家源律师”团队介入时,案件已经进入审判程序。为此“家源律师”团队及时阅卷,查询法律依据并检索大量类案,对案件事实进行多次分析论证,多次与承办法官沟通交流,递交辩护材料。
10月28日上午,潘特律师前往法院递交辩护手续并调取本案卷宗材料;
10月29-30日,王家源律师、潘特律师就本案卷宗材料进行阅卷,并对类案进行检索,就本案形成初步辩护方案,完成本案预案;
10月31日上午,王家源律师与法官就案情进行初步沟通;
10月31日下午,王家源律师、潘特律师就本案与被告人刘某进行视频沟通,核实案件疑点;
11月2日下午,王家源律师再次与法官进行沟通案情;
11月3日-7日,王家源律师联系到位于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省等三省的各被害人,向各被害人表达了被告人刘某自愿退赔的意向,获得全案被害人的谅解;
11月8日上午,王家源律师再次与法官就本案进行沟通;
11月8日下午,王家源律师、潘特律师完成本案辩护词;
11月10日下午,王家源律师、潘特律师对刘某进行庭前辅导;
11月11日上午,刘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开庭审理,王家源律师、潘特出庭辩护,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最终法庭采纳了辩护人意见。
三、案件分析
量刑上,家源律师团队基于刘某对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着重分析公诉机关提出量刑意见的依据,本案是否存在适用缓刑的空间。经阅卷,被告人刘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告人刘某应当认定为自首。
另外,本案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之间并未达成退赔合意,也未获得被害人谅解。“家源律师”团队与被告人刘某沟通后,与本案横跨三省的各被害人取得联系。通过五天的电话、微信、当地公安机关的介入沟通,最终获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至此,被告人刘某在本案中具备多个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以支撑所提出的辩护意见。
程序上,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第36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时,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同时,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因此,在时间如此紧迫的情况下,提出辩护意见,使得法庭当庭采纳辩护人的量刑建议,最终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
2022年11月11日,“家源律师”团队收到了本案的判决书,法院最终判决刘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结语
自接受委托到本案最终判决,在“家源律师”团队的不懈努力下,通过与横跨三省、多个当地公安机关介入、几十个电话的拨打沟通,即使在沟通过程中被误会、被怀疑,“家源律师”团队也未放弃。最终被告人刘某获得了全部被害人的谅解,使得被告人刘某的量刑由实刑变更为缓刑。“家源律师”团队抓住每一个可以争取的机会,体现了家源律师团队“每个案件只要有空间,就绝不放弃”的服务宗旨、以及“真诚、专业、共赢”的团队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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