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源分享 | 侵权篇27期: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塌陷损害责任

2023/07/17 12:57:08 查看270次 来源:王家源律师

《民法典》第1252条是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其针对的是实践中有些地方发生地面塌陷损害到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问题。该条在原《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塌陷”这一情形,同时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推定原则,为解决现实中因建筑物、构建物塌陷所导致的侵权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一、基本含义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1、建筑物、构筑物等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本条明确了建筑物等倒塌、塌陷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通过举证建筑物等不存在质量缺陷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能完成这一举证责任,则认定其有过错;如果其能够成功证明,则认定其没有过错,从而不承担侵权责任。

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连带责任及其对其他责任人的追偿权

《民法典》编纂中,在本条第1款增加了“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的表述,同时将第2款中的“其他责任人”修改为“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从而使其表述更为贴合立法本意,避免在理解和适用中发生歧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倒塌、塌陷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3、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直接责任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非因质量缺陷发生倒塌、塌陷致损的责任主体,主要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也包括除此以外对倒塌、塌陷负有责任的第三人,如装修人等。与本条第1款适用的是工作物因施工阶段的质量缺陷而发生倒塌、塌陷的情形不同,第2款适用的是工作物在交付使用后因管理、维护缺陷而发生倒塌、塌陷的情形。

4、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责任认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质量缺陷发生倒塌、塌陷致人损害的第一责任人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负责,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施工单位包括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分包人、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但不包括个人。存在违法转包、分包、挂靠等情形的,各个施工单位均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合法与非法仅影响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为连带责任,受害人既可以请求建设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也可以请求施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还可以请求两者共担责任。

二、典型案例——杨某诉北京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杨某之子李甲在等待其女友使用涉案厕所时,由于紧邻厕所入口处的化粪池水泥盖板断裂,致使李甲跌落化粪池而溺亡。事发后,杨某先后起诉了当地多家单位,但经法院调查,该厕所及化粪池并不属于相关单位的管辖范围。根据调查结果,杨某得知涉案厕所及化粪池在北京某公司的土地权属范围内,遂将该公司诉至当地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

2、案件评析

生效裁判认为,首先,就溯及力层面,建筑物、构筑物塌陷致害责任是《民法典》新增内容,原《侵权责任法》并没有明确具体责任。但依据《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所提的溯及力问题,适用新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则该案件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1252第1款规定,案涉厕所及化粪池作为构筑物,其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因管理、维护缺陷而发生倒塌、塌陷致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虽否认系涉案厕所及化粪池的建设者、管理人和使用人,但结合调查情况,足以充分证实涉案厕所及化粪池位于被告土地权属界线范围之内。由于被告未能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且未能证实涉案厕所及化粪池存在其他建设者、管理者或明确具体使用者,在此情况下应予认定被告对其土地上的涉案厕所及化粪池行使所有者或管理者之职责。

此外,根据《民法典》1252第2款规定,由于被告不能充分证实其已尽到对涉案厕所及化粪池修缮、维护等管理义务,故法院认定其对李甲溺亡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李甲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事故发生时,李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亦应对损害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杨某各项损失124万余元。


关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年修正)-第71、7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5条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二)>的通知》-第8条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2004修正)-第22、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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