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源分享 | 侵权篇26期: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害责任

2023/07/17 12:56:42 查看292次 来源:王家源律师

《民法典》第1250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适用混合责任,对动物管理人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对第三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除了应当满足致害动物为饲养的动物以及饲养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两项要件外,还需满足因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及被侵权人之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如果第三人具有过错,则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基本含义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1、归责原则

第三人致害的本质是承担因其过错导致被侵权人损害的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在此情形下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论其是否有过错,因其具有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身份,而需要对其饲养或者管理的动物致害承担责任。理解本条的归责原则从两方面出发,一是第三人的行为。第三人挑逗、投打、投喂动物或毁坏安全设施、警戒标志,致使受害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实质上是人的行为造成损害,由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其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的过错亦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不影响其承担责任。对于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事实,应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负举证责任。二是受害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受害人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受到侵害,其有权向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2、责任承担

本条规定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与第三人之间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主要考虑是,在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第三人逃逸及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下,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动物致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必然导致被侵权人的损害无法得到救济,此种情况的岀现对于被侵权人显失公平,因此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纳入侵权赔偿责任人范畴符合公平原则。受害人作为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要求第三人抑或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判断第三人过错情况下侵权责任承担,要看第三人过错是否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如果损害纯粹是第三人导致,理论上第三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第三人的过错只是导致损害的部分原因,对于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来说,承担责任后向第三人追偿时,不能针对全部责任进行追偿,应适用《民法典》第1172条的规定,按照原因力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典型案例——闻某某诉赵某某、丹东市某加工有限公司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1、基本案情

被告赵某某与第三人彭某某签订合同书,双方约定由彭某某将其所有的黑龙江省某镇至丹东市运牛用车交由赵某某调配,彭某某不得自行找车。赵某某在运输途中,要尽力保证牛的安全,不得无故耽搁运输时间,途中牛丢失由赵某某负责。几天后,被告赵某某雇佣的司机将装载涉案牛的车辆开进被告公司院内。被告赵某某的司机在卸牛过程中,用木棒击打牛背,致使牛将被告公司已关闭的院门顶开,冲出厂区,将原告闻某某撞伤,原告随机入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48827.52元,第三人彭某某已给付原告8000元。故原告将赵某某以及某加工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承担赔偿责任。

2、案件评析

法院认为,首先,本案原告被涉案的牛撞伤且无故意和重大过失,该点无争议,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涉案牛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其次,第三人彭某某将购买的牛交由被告赵某某运输,在运输过程中被告赵某某对所运输的牛应承担管理责任,涉案车辆进入被告公司院后,被告公司对进入厂区院内的牛同样负有管理职责。被告赵某某雇用的司机在卸牛过程中,用木棒击打牛致牛受惊跑出院外将原告致伤,是引起本案的主要原因,赵某某作为雇主应对其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被告赵某某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此外,被告公司作为屠宰牛的场所,其安全防护措施存在安全隐患,致使涉案牛将门顶开跑出院外将原告致伤,未尽到必要、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民法典》第1250条的规定,判处被告赵某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被告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第三人彭某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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