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虹口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仲裁立案难问题的建议

2022/12/28 21:49:19 查看204次 来源:王丽波律师

近年来,借助“互联网+”的力量,我国的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得以迅猛发展,不仅深刻改变了人民群众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也直接创造了大量的岗位需求和新型执职业,催生了与传统就业模式截然不同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其中,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车驾驶员、网约配送员、外卖配送员、互联网营销师等为代表的劳动者,已经成为共享经济时代不可或缺的劳动力量。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2)》,2021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为36881亿元,同比增长约9.2%。2021年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为8400万人,灵活就业人员约为2亿多人,农民工总量从2012年的26261万人增加到2021年29251万人。国家和政府要求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目前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存在仲裁立案难问题,亟待解决。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等规定,申请劳动仲裁时劳动者首先要“选定”一家用工单位方可立案,但因网约配送员等的劳动关系往往被平台企业人为分解并转包给不同的合作企业完成,劳动者手中缺乏劳动关系证据,甚至不清楚谁是用工主体。平台企业的转包分包越复杂,劳动者举证和确认难度就越大,即使勉强立案,一旦“选错”仲裁对象,也面临仲裁败诉的风险,甚至遭遇一切从头再来,遭遇有理说不清的尴尬局面。

笔者建议,仲裁机关应当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放宽立案标准,并将证明劳动关系的举证责任交由平台企业承担。具体而言,应当允许劳动者将平台企业单独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案,或者将平台企业和各分包企业一并作为被申请人提起仲裁,在立案后,平台企业应对劳动关系和管理情况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以减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立案的难度,维护社会公平,更好的维护劳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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