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化解平台合作用工劳动者维权困境的优势及建议 ----以外卖配送行业为例

2022/12/28 21:53:48 查看584次 来源:王丽波律师

 

近年来,借助“互联网+”的力量,我国的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得以迅猛发展,不仅深刻改变了人民群众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也直接创造了大量的岗位需求和新型执职业,催生了与传统就业模式截然不同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其中,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网约车驾驶员、网约配送员、外卖配送员、互联网营销师等为代表的劳动者,已经成为共享经济时代不可或缺的劳动力量。根据《中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2)》,2021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规模为36881亿元,同比增长约9.2%。2021年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约为8400万人,灵活就业人员约为2亿多人,农民工总量从2012年的26261万人增加到2021年29251万人。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大量涌现,给我国以传统劳动用工为主要调整对象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巨大挑战。为应对挑战,党和国家明确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利益纳入公开发布的政策和文件中,并大力提倡工会组织积极参与新形态劳动者的维权和保护工作。八部委《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人社部56号文”)明确指出,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拓宽维权和服务范围,积极吸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2022年1月1日施行的新《工会法》则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从而正式确立了工会在参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方面的法律地位。据中华全国工会官方资料,自2015年以来,全国各级工会组织以物流(快递)业等为重点开展了农民工入会集中行动;2018年以来,全总持续在全国开展货车司机、快递员、网约送餐员等八大群体入会工作。2021年,进一步推动货车司机、快递员、网约车司机、外卖配送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2021年全国新发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已经超过350万人。2022年底,有望实现互联网百强企业普遍建会,两年新发展800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的目标任务。

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是工会开展工作的起点;入会后做好相应的服务以及维权工作,是工会履职的目标和归宿;做好服务和维权工作,又能进一步促进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壮大工会组织力量,增加工会在集体协商、维权等方面的话语权。在各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平台合作用工引发的纠纷一直属于劳动争议的高发地带。平台合作用工形式多样,法律关系复杂隐蔽,劳动关系确认标准不统一,劳动者的维权举证难度更大、耗时更多、成本更高。工会组织由于其介入维权的先期性、全面性、手段多样性等独特优势,已经并可以持续在维护平台用工劳动者权益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尝试从合作用工的类型和特点入手,分析合作用工劳动者维权所面临的难点,并对工会组织参与破解维权难点进行分析、思考并提出建议。

一、平台合作用工模式简介

本文以外卖配送业务为例来说明平台合作用工的具体模式。所谓“平台合作用工”,是指平台企业采取直接外包、网络众包、个体合作外包等方式,将传统形态下集中于平台企业与外卖骑手之间的劳动人事关系、劳动管理关系、劳动报酬管理等,分解并转包给配送商、人力资源管理公司等一个或者多个合作企业,并由不同合作企业进行分散管理的用工模式。在合作用工模式下,一方面,平台企业以外卖APP作为对外经营的业务平台,对外卖骑手接单、送单、客户评价、客诉处理、算法等进行全流程数据跟踪和管控,另一方面,平台企业以服务外包、层层转包的形式将外卖骑手的劳动管理权、劳动报酬发放权等下放给合作企业,外卖骑手并不直接与平台企业发生劳动关系,而是接受合作企业对其进行线下人工管理、工资报酬管理、税务管理等,经常出现多家合作企业分别对同一网络配送员进行不同类型管理的情况。以饿了么平台专卖骑手邵新银的用工模式为例:邵新银在饿了么平台接单,饿了么平台的外包公司易店送将邵新银等外卖骑手转包到迪亚斯(重庆)物流公司,邵新银日常在迪亚斯(重庆)物流公司位于昌平区的外卖站点上班,其工资则是由太昌(重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放,工资个人所得税由天津某建筑公司和上海的一家外包公司负责扣缴。但无论合作用工的形式如何千变万化,核心和实质仍然是平台企业始终处于优势地位和主导地位,掌握了平台经济的规则制订权和最终话语权。

二、平台合作用工劳动者的维权难点

1、认定劳动关系难,难以同等享受劳动保障待遇。

现实中,由于平台合作用工采取数字化、多主体的管理模式,与传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线下人工管理模式有极大区别,导致合作用工劳动者认定劳动关系存在极大困难。根据北京致诚农民工法援中心课题组对1907份有效判决的分析显示,司法实践中合作用工在不同细分类型下的劳动关系认定比例仅为40%~80%。其中,北京、浙江、广东等10个地区的认劳率达90%以上,而天津、陕西、福建及海南等地的认劳率均未超过50%,其中天津低至23.33%。在案件数量前5的上海、山东地区,各有48.28%和37.70%的配送骑手无法被认定劳动关系。

按照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模式采取“二分法”的划分模式和“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待遇体系。即,对于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以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享有书面签约、最低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保护、解除劳动关系保护、社会保险保护、工伤待遇等所有劳动权益保障;对于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所有上述列举的劳动保障待遇全部无法享受。因此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一旦合作用工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未得到认定,则面临身为劳动者,但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劳动法保障的窘境。

2、劳动仲裁启动难,尤其难以将多个主体同时列为被申请对象。

在传统劳动关系模式下,劳动关系的确立一般采取一对一的形式,即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以劳动合同形式对日常考勤、工作安排、工资发放、社保缴纳等全部劳动用工内容进行约定。在合作用工模式下,前述各项劳动用工内容被平台企业人为分离、分解并交由不同的合作企业完成,且往往并不采取书面形式,合作用工劳动者甚至自己都不清楚究竟与谁发生了劳动关系、或者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但在处理相关争议时,我国法律规定应当采取劳动仲裁前置的原则。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明确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按照前述规则要求,合作用工劳动者想启动劳动仲裁程序就要自行分析,先自行确定一个“用工单位”作为被申请人,一旦确定错误,则面临仲裁败诉的风险。平台企业的转包分包越复杂,劳动者举证和确认难度就越大,即使勉强立案,也面临仲裁败诉的风险,甚至需要一切从头再来,遭遇有理说不清的尴尬局面。

3、平台企业不对侵害合作用工劳动者权益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北京至诚农民工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课题组对1907份有效判决的统计,在合作用工模式下,没有一份判决确认平台企业与外卖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相关侵权(例如骑手撞伤路人等第三方赔偿)案件中,平台企业被认定需承担雇主责任的判决的占比也不超过15%。

在前面提及的饿了么平台专卖骑手邵新银的案例中,邵新银被层层“分包”、“转包”之后送餐受伤骨折,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迪亚斯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获得裁定支持。但是,迪亚斯公司则起诉称其已将取得的饿了么“蜂鸟配送”系列部分产品的代理权整体外包给太昌公司,邵新银属于自行下载App开始接单,因此其与邵新银不存在劳动关系,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迪亚斯公司胜诉,确认邵新银与迪亚斯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邵新银只能重新提起仲裁要求确认与太昌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虽然获得了仲裁胜诉支持,但仲裁机构、一审和二审法院却均驳回邵新银要求饿了么平台所属的拉扎斯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

必须指出的是,邵新银还是外卖骑手中比较幸运的一类,因其本人对转包、外包的过程曾经有过签约确认的过程,因此还能够了解其被转包、分包的过程,虽然几经周折,付出了大量的心力和成本,毕竟最终认定与合作企业发生了劳动关系。但在现实中,大量的众包骑手只要在饿了么平台旗下的蜂鸟众包App上注册后就可以开始接单。究竟是和谁发生了劳动关系、谁是真正的雇主,劳动者没有任何凭证和依据加以判断。在司法机关判定平台企业无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假设如果平台企业将外卖骑手转包的合作企业不具有赔偿能力,外卖骑手还面临即便胜诉也得不到实际赔偿,白白付出诉裁成本的更差局面。从这一角度而言,可以理解为平台企业利用地位优势和法律安排,规避了本应由其承担的用工责任。

三、工会参与平台合作用工劳动者维权的优势

笔者认为,合作用工劳动者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中最为弱势的一类劳动者群体,不能仅仅依靠依靠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的事后救济加以保护。工会组织因其强大的集体力量和主体地位优势,有能力在前端参与、并有效维护平台合作用工劳动者的权益,其基本优势如下。     

1、工会介入平台合作用工劳动者权利保护具有先行性。

工会介入平台合作用工劳动者权利保护的前提和基础是建会并吸引劳动者积极入会。中华全国工会《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意见》(总工发〔2021〕12号文,以下简称“工会维权意见”)要求,要集中推动重点行业企业特别是头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关联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积极探索适应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不同职业特点的建会入会方式,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方式扩大工会组织覆盖面,最大限度吸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平台合作用工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后,集体协商能力、知情权等都较之入会前得以壮大,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或者侵权纠纷等,可以依靠工会组织力量的牵头提前介入,以协商、多方诉前调解等多元化非诉讼方式解决争议,从而减少诉累,更好维护劳动者权益。

2、工会组织可以最大范围吸纳合作用工劳动者,权利保护具有全面性。

与仲裁机关、人民法院“先作劳动关系定性、再视不同定性裁判”的裁、审原则不同,工会组织工作的政治基础,是坚决贯彻党中央高度重视维护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基本要求,促进平台经济长期健康发展。《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可见,我国对新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采取了更为宽泛的“职业标准”,即只要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包括货车司机、快递员、护工护理员、家政服务员、商场信息员、网约送餐员、房产中介员、保安员等在内,无论其是否与平台企业形成劳动关系,均应纳入工会组织入会及保护范围。

3、工会组织的维权手段具有多样性。

工会组织参与合作用工劳动者维权的路径具有多样性,主要包括(1)集体协商: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定额、报酬支付办法、进入退出平台规则、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保护、奖惩制度等开展协商;(2)保障劳动者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和发言权。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前述影响合作用工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开展协商;(3)做好监督,配合执法。监督平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察执法。(4)直接参与维权。包括针对重大典型违法行为及时发声,积极组织普法培训,推动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为提供法律服务等。

四、工会参与合作用工劳动者维权的路径建议

尽管工会组织在参与合作用工劳动维权中具有巨大的优势,但由于工会组织在合作用工劳动者中的影响力仍不够深入,入会人数有限,解决难题机制和能力尚待确立等原因,工会还远未能发挥其维权潜力和应有作用。笔者认为,工会组织应当以合作用工劳动者的维权难点作为突破口和工作出发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着力化解合作用工劳动者的维权困境。

1、侧重建立和壮大行业联合会等外部工会组织,代表合作用工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协商谈判并制订书面规则。

在平台经济和共享经济的大背景下,外卖配送是平台企业的主营业务,平台企业对配送骑手的用工规则和劳动报酬算法等有绝对的决定权和控制力,平台企业也是合作用工模式中的最大受益者,因此,即使平台企业与配送骑手直接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也不应彻底免除其对合作用工劳动者的实质用工责任和社会责任。行业联合会作为行业工会组织,是吸纳合作用工劳动者加入工会的主要载体,较之平台企业或其分包企业的内部工会组织,法律地位更加独立,并具有一定行业指导地位和协商优势,理应代表合作用工劳动者利益,以平等协商、参与制订行业规则等形式,促使龙头平台企业等自愿以适当的形式,为合作用工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和实质用工责任。该行为不仅能起到行业示范作用,更有利于为合作用工劳动者个别维权行为提供有力依据。

2、建立与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沟通机制,解决合作用工劳动者要求多元用工主体承担连带责任的举证难题和程序障碍。

如前所述,合作用工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经常面临需要先“选定”一家用工单位方可立案,或者无从知晓劳动用工状况,无法确定用工单位和书写仲裁申请书的困境。该种情况极大的阻碍了合作用工劳动者正当维权积极性和维权效果。笔者认为,工会组织在对该种情况进行充分调查核实的前提下,应当代表劳动者权益,组织仲裁机关、法律专家、人民法院及其他主管部门,有针对性的对解决途径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在实体层面促进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针对合作用工劳动者放宽立案标准和减轻不必要的举证责任。具体而言,应当允许劳动者无需自行确定用人单位,直接将平台企业和所有合作企业一并列为被申请人,或者仅仅将平台企业列为被申请人先行立案,或者组织裁前调解。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要减轻合作用工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平台企业、合作企业对用工关系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更进一步,对于某个个案如果有了实质性的突破和成功,工会组织应当促进和倡导其普适性和对司法程序的完善和修改,从而使个别案例能够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提高平台企业、合作企业的责任意识和用工规范意识。

3、倡导和参与平台用工行政备案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的建立,促进平台用工模式的公开化、透明化和合法化。

平台用工之所以成为劳动争议高发地带和维权举证难点,关键在于平台用工的人事管理制度管理混乱且不透明公开,已经严重滞后于我国平台用工经济的发展程度。因此,工会组织应当倡导并参与推动尽快确立完善透明的平台用工行政备案制度,促进平台用工模式的公开化、透明化和合法化。尤其对于行业龙头平台企业,应当就其用工形式、合作用工转包分包具体情况、合作用工劳动者规模、基本用工条件等进行动态行政备案,制订管理规则,允许工会组织、劳动者、消费者从公开渠道获取相关用工信息和信用评价信息,形成全社会监督参与、共创共建的良好平台经济和良性循环机制。

结语

合作用工劳动者作为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中的中坚力量,为全社会享受网络经济福利带来了便利,他们有权且应当与传统用工模式下的劳动者一起,平等享受工会组织带来的服务和维权保障,得到国家、社会、平台企业、消费者的共同理解和尊重。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