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殴打“反杀”对方,是正当防卫

2023/02/19 13:41:32 查看503次 来源:吕德政律师


这是我参与办理的真实案例。我的当事人,女性,一个人带着孩子在商场排队买奶茶,结果因小事与后面排队的两口子发生言语冲突,结果对方的男士直接动手,女士跟进,我的当事人在反抗过程中乱甩胳膊,在警察到来之前,对方两口子一个脸被抓伤,一个手骨折。

警察出警带回派出所,按照程序,双方各自验伤,我的当事人是轻微伤,对方男士轻微伤、女士轻伤二级。

我们这一方的意见是,对方在人数、体力优势的情况下,先动手大人,我的当事人只是躲避、抵挡。警方查看监控录像,也认为我的当事人没有主动攻击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最后决定不按照刑事案件处理,双方调解结案。

实践中,这种案件容易被定性为“互殴”。

那么,明明是对方先动手打人,我反抗了导致对方受伤,因为他伤的重,警方就指控我故意伤害罪?这不是正当防卫吗?

对,这就是正当防卫!根据最高检、公安部最新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以后这种情况一旦发生,作为被打的人,你要毫不犹豫的反击,如果反杀他,也会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指导意见提出,碰到这种“互殴”的案件,检察院要对案发背景、案发起因、当事人的关系、案发时当事人的行为、伤害手段、部位、后果、当事人事后态度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不能只看伤害后果,受伤重的就有理。

    法律不会也不应该让好人吃亏!

下面是《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

(七)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对被害人出现伤害后果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时,应当在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的基础上,根据双方的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避免“唯结果论”“谁受伤谁有理”。如果犯罪嫌疑人只是与被害人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或者为摆脱被害人拉扯或者控制而实施甩手、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宜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故意伤害行为。

(九) 准确区分正当防卫与互殴型故意伤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考察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故意挑拨对方实施不法侵害,借机伤害对方的,一般不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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