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源分享 | 侵权篇19期:医疗机构紧急救治

2023/07/17 12:39:50 查看800次 来源:王家源律师

在发生了一些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时因联系不上其近亲属而未采取紧急医疗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事件后,我国更加重视此类问题的解决方法。《民法典》第1220条便是对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的规定。由于紧急救治是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一种限制和补充,事关患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因此实施紧急救治行为应当严谨、慎重,要同时具备“紧急”和“不能取得患者或近亲属意见”两个前提,并且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医疗人员才可实施紧急医疗行为。

一、基本含义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1、关于医疗机构紧急救治的具体情形

紧急情况,系指患者的疾病或病情存在迫在眉睫的重大风险,来不及告知患者相关信息并征求其意见,如不立即采取相应抢救措施将危及其生命或对其身体健康造成重大不利后果。判断是否构成紧急情况,除了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外,还需要考虑以下两个方面因素:一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受到伤病急剧恶化的威胁,这种威胁应当限定为对患者生命的威胁,而不能是对患者一般健康状况的威胁;二是患者生命受到的威胁是正在发生和实际存在。

2、关于紧急救治与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协调问题

《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了医疗机构的说明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从根本上讲,生命健康权属于患者本人,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这是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一般原则的体现。患者在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往往产生认知障碍,不能正确恰当地行使知情同意权,生命价值此时优先于知情同意权,从患者利益出发医疗机构得以实施紧急救治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后,如果患者近亲属不同意抢救,是不能强制实施抢救行为的,由此造成的不良结果,医疗机构不构成侵权。

3、关于“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第18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1)近亲属不明的;(2)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3)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4)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司法解释》的适用前提仅限定在“因抢救生命重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意见的”情况,对于患者与近亲属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由于涉及医学伦理和专业判断问题,为避免争议,并未作出规定。

二、典型案例——李某近亲属诉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1、基本案情

李某因“胡言乱语、行为已乱6年,加重1周”至某医院就诊。某医院以李某患有“酒精性精神障碍、高血压、癫痫”为诊断接收李某住院治疗。后某医院发现李某出现抽搐、心脏停止的病情,在未联系上李某家人的情况下进行抢救,后用自备救护车转往第二某某医院抢救。第二某某医院认定李某已属救前死亡。后李某近亲属起诉要求某医院进行赔偿。

2、案件评析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220条的规定,在出现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的情况下,即使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在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医务人员也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对患者进行救治。这一点从患者的角度而言可以理解为一种在危急情况下接受紧急救治的权利,这种紧急救治权是指患者在因疾病或受伤导致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需要抢救时而享有的接受医疗机构紧急救治的权利。

本案中,李某位于某医院中已出现抽搐、心脏停止的病情,这时不能苛求医疗机构去联系近亲属,同时医疗机构也不能以联系不上近亲属为由耽误对患者紧急病情的救助。在采取紧急救治措施的过程中,只要医疗机构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符合基本的紧急救治规范,那么即便造成了损害后果,也是法律上和医学上所允许的风险,不应因此让医疗机构承担责任。最终驳回李某近亲属的诉求,某医院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 第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 第5、18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正) - 第32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修正) -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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