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源分享 | 侵权篇25期: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

2023/07/17 12:56:08 查看204次 来源:王家源律师

动物园动物致害责任的特点是特殊类型的主体承担的侵权责任,即责任主体是动物园。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负有比一般动物饲养人更高的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游客亦应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否则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基本含义

第一千二百四十八条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1、动物园责任承担

与其他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不同,动物园的责任是过错推定责任。因此,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其他动物致害责任存在较大差异,具体包括以下几点:一是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二是损害的发生;三是动物园不能证明其已经尽到管理职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判断

动物园饲养动物与普通饲养动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动物园以特定方式将动物的活动范围限制在隔离区内并设置了一定的隔离措施以确保参观者的安全。动物园应当考虑动物的特点和动物的利用目的等因素,采取一般社会观念所要求的措施,以防止动物致害行为的发生。此外,动物园也分为两种,圈养动物类和散养动物类:

(1)圈养动物的动物园管理职责的判断

这类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案件大多是动物将肢体伸岀隔离措施或者参观者将肢体伸入隔离措施导致损害。动物园的管理职责在于避免这种动物和参观者肢体的接触。一般包含提醒告知义务、巡视救助义务和设施安全义务:一是动物园是否在合理位置设置了提醒告知牌;二是是否在猛兽等危险动物观赏园处安排巡逻,或者采用广播等方式告知游客不要挑逗、触摸采取隔离措施的动物;三是是否设置了与动物危险性相当的隔离措施。

(2)散养动物的动物园管理责任的判断

某些野生动物园采取开放式运营方式,将部分野生动物散养在一定区域内,允许游客自驾游或者乘坐游览车进行游览,近距离与野生动物接触。这类动物园是否尽到了管理职责更多考虑的是,是否有明示提醒预防参观者违规进入隔离区,以及参观者违规进入隔离区的主观过错程度。这种情形下,又要特别区分是动物园提供的车辆还是自驾的车辆。如果是动物园提供的车辆,那么防止进入隔离区义务主要可以通过车辆管理的方式来实现。如果是自驾车,那么动物园主要通过参观前和参观过程中的提醒来实现。

3、受害人的过错是否导致动物园责任的减轻或者免除

从受害人利益和动物园利益平衡的角度考虑,应当认为受害人具有故意或过失(包括轻过失)都可以减轻或免除动物园的责任。因为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毕竟属于过错责任,而《民法典》第1173条和第1174条关于过失相抵规则的规定可以适用于所有过错责任案件。

二、典型案案例——谢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1、基本案情

谢某与其父母至上海动物园游玩,当日15时许,谢某及其家人行至灵长类动物展区,谢某穿过笼舍外设置的防护栏,给猴子喂食食物时,右手中指被猴子咬伤。事发时,上海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谢某父亲向动物园相关部门投诉后,因情况紧急,自行带谢某至本市儿童医院医治并报警。而后谢某至某假肢有限公司对其右手中指安装假肢。谢某现诉至法院,要求上海动物园承担赔偿责任。

2、案件评析

法院认为,双方对谢某被动物园的猴子咬伤没有争议。首先,对于上海动物园是否尽到管理职责的问题,上海动物园给灵长类动物安装了网状的铁质笼舍,并在外加装了防护栏,保持了1.50米的安全间距,笼舍2米处也悬挂“禁止跨越栏杆”“禁止敲打”“禁止嬉弄”等图文并茂的警示牌,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防护作用。但金属防护栏之间间距在15厘米左右仅仅能避免成年人钻入,并不能防止幼童的钻入。经现场试验,谢某及10周岁以下(偏瘦小)儿童可以通过栏杆间隙钻入。其次,谢某擅自穿越防护栏,给猴子喂食导致受伤,谢某自身存在过错;而事发时其年仅4周岁,其过错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依据《民法典》第1248条的规定,上海动物园动物造成谢某损害,安全设施存在瑕疵,且事发时无工作人员在场,事发后又未采取紧急救助措施,故上海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而谢某法定代理人在游园过程中让谢脱离监护,发生了自行穿越防护栏并喂食猴子的行为,导致本案伤害的发生。

综合双方过错情况,最终法院判决谢某法定代理人承担本案确定赔偿总额的60%之责,上海动物园承担赔偿总额的40%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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