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工作地点和公司注册地不一致,平均工资的三倍适用哪个地方?

2024/03/06 19:49:24 查看178次 来源:吴中律师

正常情况下公司注册地就是劳动者实际进行工作的地点。但二者是绝对统一的吗?答案为否,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地点与公司注册地是不一致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与劳动者进行协商一致离职或是劳动者提出被迫离职,此时就需要计算劳动者能拿到的经济补偿金金额。

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以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最高限额,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高于这一标准,则以最高限额为准进行计算,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但是对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并非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情况,相关法规对此有着特别的规定。

如果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与公司注册地不一致的话,关于劳动者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计算,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公司注册地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高于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的有关标准,且公司与劳动者约定按照公司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这就意味着,在正常情况下,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以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的金额为计算标准。在公司注册地的标准高于实际工作地点标准的话,且公司与劳动者有约定按照公司注册地为标准的话,可以以公司注册地为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