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的审批流程?

2024/03/12 18:43:04 查看278次 来源:吴中律师

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并不是企业自主就能决定实施的,需要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方式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根据以下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一)如果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职权范围应当受理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二)如果企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如果企业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企业当场进行更正(四)企业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157号文件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审查,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署《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许可决定书》。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填写《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

 

法律依据: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第三条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外地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经法人授权后向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第四条 

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外地在京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三)申请说明书,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四)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五)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第五条 

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企业可以直接或者通过信函方式提交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出具《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提出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申请,根据以下情况在五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受理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补正材料通知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并指导申请人当场进行更正。(四)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企业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制作《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延期决定通知书》,说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长的时间送达申请人。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依据157号文件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时,应当有两名工作人员同时进行。实地核查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核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实施规定》  第九条 

经审查,对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签署《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表》(一式三份),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或工种,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制作《北京市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不予许可决定书》。

  决定书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申请人,填写《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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