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9/27 13:43:12 查看87次 来源:顾继宪律师
未足额参保导致工伤待遇降低时,差额的承担方通常为用人单位。这一结论基于多个法律条款和实务案例,具体理由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这明确了用人单位为员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指出,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尽管该条款主要关注未参保的情况,但其中蕴含的逻辑是,用人单位有义务确保员工的工伤保险得到充分保障。
二、实务案例
在实践中,许多案例支持了用人单位承担差额的责任,例如:
罗某系A公司的员工。2021年12月2日,罗某因工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后被认定为“工亡”。经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作出《深圳市工伤保险待遇核准决定书》,认定A公司按照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为罗某缴交了在职期间的社会工伤保险,故该局以此工资基数核发罗某含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内的工伤保险待遇。因罗某的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罗某家属认为A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导致罗某的两个未成年孩子所享有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降低,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补足差额。
社保机构向罗某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2091.6元,低于罗某受工伤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数额核算出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3617.1元。
A公司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罗某两个未成年子女在罗某受到工伤后所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降低,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罗某两个未成年子女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应由A公司予以补足。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应每月按3617.1元标准分别向罗某两个未成年子女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差额,直至罗某两个未成年子女丧失供养条件为止,该判决已生效。
三、未足额缴纳社保时的具体措施
1.补缴社会保险:职工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缴纳险种不全或缴费基数低的情形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2.投诉与仲裁:如果用人单位不配合,职工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通过社保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补缴。同时,职工也可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差额部分的补偿责任。
3.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下,职工甚至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不应任何行为或约定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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