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辩护词(被法院采纳)

2019/02/21 15:21:44 查看121415次 来源:孙欢欢律师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刘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刘某本人同意,指派我出庭作为其涉嫌诈骗罪一案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本辩护人庭前查阅了全部卷宗,并多次会见被告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对公诉机关指控刘某犯诈骗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刘某具有众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考虑:

  一、刘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一)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是自动投案的。

  2016年12月19日下午,刘某主动到侦查机关供述案件事实,侦查机关对刘某进行讯问后,在24小时之内即2016年12月20日下午,又将刘某送到齐齐哈尔市看守所羁押,刘某在看守所被羁押24小时之内,侦查机关对刘某进行了第二次讯问,以上事实有卷宗中对刘某的讯问笔录以及侦查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以及到案经过为证。辩护人认为,对于该事实不存在争议。

  (二)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刘某在侦查机关的第一次供述内容中,不仅交代了自己的医院骗取农合医保基金的全部报销流程,还供述了同案犯村医朱雪梅、杜秀芝、王丽艳以及医院中帮助编写假病历的医生李玉芳和赵金河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在第一次的供述中,刘某的供述虽然遗漏了同案医生张禹顺,但是从刘某本人交代的事实与未交代的事实的占比来看,其已经交代的事实明显多于未交代的事实,而且刘某交代的以上犯罪事实在以后的多次供述中也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认定刘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对刘某构成自首的情节也已经予以认定,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之规定,(1)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主动、直接投案构成自首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恳请合议庭对刘某进行量刑时,能够对其从轻处罚。

  二、刘某家属已经将刘某骗取的医保基金全部上缴

  被告刘某在经营管理昂昂溪区福祥医院期间,共计骗取医保基金人民币381084.09元。所有骗取的医保基金,刘某个人没有将一分钱据为己有,而是全部投入到医院的经营之中。也正是因为如此,刘某个人没有能力上缴骗取的医保基金,但是他却委托律师转达家属一定要竭尽全力的帮他上缴这些医保基金,一是表示自己的悔意,另外也为了让本案中的每个被告人都有一个能够获得从轻处罚的机会。恳请法庭能够体会刘某的悔意以及其这份诚心,对其从轻处罚

  三、刘某本次犯罪是初次犯罪,其主观恶性小

  在本次犯罪之前,刘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是其初次犯罪,其主观恶性与那些惯犯、累犯有着本质区别,况且其本次犯罪也不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是为了企业经营,所以辩护人恳请法院考虑其主观恶性小,对其从轻处罚。

  四、本案的发生成因复杂,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

  昂昂溪区福祥医院是一所民营医院,成立多年来一直没有盈利,这也是大多数民营医院的通病。造成民营医疗机构亏损的原因既包括管理经营等内部因素,也包括政策、监管等外部制约。民营医疗机构在医保、人才、用地、租金、税收、设备购置、人员工资和价格水电费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存在不均等竞争格局,致使其接诊和住院人次远低于公立医院。民营医院就诊、住院率偏低的原因之一是本身单体规模小,尚无法与公立医院相比;另外,其发展时间短,而公立医院大多拥有几十年、上百年的发展历史,积淀了大量技术、人才。总之多方面原因导致如昂昂溪区福祥医院一样的民营医院的经营者为了医院经营而尝试走法律的“擦边球”,甚至不慎犯法,但是其本意却不是为了谋取私利,而是为了企业发展。所以,本案的发生,一方面是因为刘某不懂法律所致,另一方面也是民营医院在医院市场中的劣势竞争地位所致,总之,刘某的这种选择虽然触犯了法律,但却是复杂原因,而非为了谋取私利。恳请法院能够综合考虑本案刘某犯罪的复杂原因,对其从轻处罚。

  另外,虽然刘某的行为触犯了法律,但是其行为对于患者来说,却并未影响患者利益。所以本案虽然给国家带来了损害,但是并未在当地社会中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恳请法庭对刘某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好,愿意积极交纳罚金

  刘某具有极好的悔罪态度,也表示愿意积极交纳罚金以弥补自己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的社会危害,这种积极的态度应被法院予以认可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其从轻处罚。但是辩护人恳请法院看在刘某家属已经代为全部返赃的情况下,对其罚金减少处罚。

  六、量刑意见

  辩护人认为,从法律角度而言,刘某具有自首、初犯、认罪态度好等犯罪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情感角度将,刘某家中母亲年迈多病,刘某被羁押这一年的时间里,家人一直未如实告知其母亲刘某因犯罪被羁押的事实,如果刘某能够尽快回到母亲身边,也是对刘某极其母亲的恩赐,挽救了这一家人。另外,刘某本身患有丙肝多年,在看守所羁押这一年多中,其已尽深刻反省,看守的教育及惩戒已经让其完成了改造,身体上的疾病因为看守所医疗条件的局限也一直在恶化,其已经没有再犯可能性和社会危险性,恳请法院在对刘某进行量刑时能够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并采纳,对刘某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此致

  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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