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刚代理词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黑龙江铭昊律师事务所接受小刚的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参与本案的审理,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代理人代理小刚做如下答辩:
本案并非健康权纠纷案件,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小刚与小军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情况下,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主张小刚承担赔偿责任,应当举证证明小军因提供劳务受到损害,小刚存在过错。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和公安机关出具的尸检报告记载,小军系突发疾病死亡,无法认定死亡结果与其从事的劳务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据此,原告要求小刚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小军的死亡与小刚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其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小刚承包这个活,从环卫站获得的是4万元的承包费。为了完成这个活,他还要雇佣他人从事劳务,这个过程中,小刚所获利润微薄。现在小军一共才为小刚干了两天的活,并未给小刚创造多大的收益。虽然本案事故发生在受雇佣的时间,也发生在受雇佣的地点,但是其死亡却与其从事的劳务活动本身没有关系,本身因为自身疾病原因死亡,小刚对于小军突发疾病是无法预见的,本案属于意外事件。当时工友也及时帮助小军就医,采取了合理的救治措施,小刚对其死亡结果毫无过错,原告却要求小刚承担几十万的损失,原告的主张没有证据,没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对小刚也不公平,恳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本案最终一审二审都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