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干出血身故,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赔重疾险,君审律所在湖北省武汉市法院成功获赔

2026/04/24 17:26:40 查看24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案件背景:突发脑干出血后的理赔争议

2021年,武汉市民张先生(化名)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2024年,张先生在家中突发剧烈头痛、呕吐后昏迷,家属立即将其送医。经头颅CT检查,确诊为“脑干出血”,出血量大,生命体征不稳定。虽经全力抢救,张先生仍于入院后第2天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处理后事期间,张先生的配偶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的回复让她难以接受:拒赔。理由是,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脑中风后遗症”的理赔需要满足“在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的条件。张先生从发病到死亡仅2天,未达到“180天”的观察期要求,因此“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争议焦点:180天观察期条款是否适用于死亡情形?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当被保险人因脑干出血在短期内死亡时,保险合同设置的“180天后仍遗留功能障碍”的观察期条款,是否还能成为拒赔的正当理由?

保险公司的立场:保险公司坚持文义解释,认为理赔必须严格依据条款的文字表述。合同明确将“脑中风后遗症”的赔付条件设定为“确诊180天后仍遗留功能障碍”,张先生未达到180天观察期,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君审律所的代理观点:君审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对争议条款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深入分析。

首先,重疾险保的是疾病本身,而非观察期限。我们援引了浙江金华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其中明确指出“案涉保险为重大疾病保险,而非重大疾病治疗方式的保险”。同理,本案中的重疾险保障的是“脑干出血”这一重大疾病本身,而非要求患者必须存活满180天。将观察期作为理赔的前置条件,实质上是将疾病本身偷换为“疾病后遗症”,这与重疾险的保障本质背道而驰。

其次,格式条款的效力审查。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本案中,180天观察期条款排除了因病情危重短期内死亡的患者的理赔权利,属于不当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

第三,合理期待原则的适用。一位理性的投保人购买重疾险,其合理期待是当不幸罹患脑干出血这样的危重疾病时能够获得保障。保险公司的解释,实际上是将病情最危重、死亡最快的患者排除在保障之外,与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严重背离。

法院审理与判决

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君审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见。法院认为,重疾险的核心保障是疾病本身的严重性。张先生因脑干出血死亡,其病情严重程度已远超合同约定的“脑中风后遗症”标准,符合重疾险的保障目的。保险公司将“180天后仍遗留功能障碍”作为赔付条件,排除了因病情危重短期内死亡的患者的理赔权利,属于不当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张先生家属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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