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确诊甲状腺癌,保险公司称“隐瞒了肺结节”
武汉市的钱女士(化名)数年前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前,她曾在一次单位体检中做过低剂量螺旋CT,报告提示“右肺上叶微小结节,建议随访”。体检医生告诉她,这种微小结节绝大多数是良性的,定期复查即可,无需治疗。钱女士觉得这不算什么“病”,在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询问“是否曾发现肺结节、肺部阴影或接受过相关治疗”时,便勾选了“否”。保险公司正常承保,未要求进一步检查。
两年后,钱女士在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经穿刺活检确诊为“甲状腺乳 头状癌”。她随即接受了甲状腺全切手术,术后恢复良好。出院后,钱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希望能获得保险金用于术后康复和终身服药的开支。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发现了钱女士投保前的体检报告,遂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肺结节”为由,拒绝赔付,并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肺结节属于重要的健康信息,投保人故意隐瞒,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绝赔付。
钱女士感到十分冤枉:肺结节和甲状腺癌完全是两个器官的疾病,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难道因为肺上有一个良性的微小结节,保险公司就能拒赔甲状腺癌?她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毫无道理,于是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律师介入:拆解“因果关系”与“询问范围”
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核心,夏越颖律师为主要承办人的办案团队。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法律论证:
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必须存在“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只有在该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时,保险公司才能拒绝赔付。换言之,未告知的事项必须与出险疾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或显著的风险关联。
律师团队咨询了肿瘤专科医生和影像科专家,明确:肺结节与甲状腺癌是两种发生在不同器官、不同病理类型的疾病,二者之间没有已知的因果关系。绝大多数肺结节是良性的(如炎性假瘤、陈旧性病灶、肉芽肿等),与甲状腺癌的发生无关。甲状腺癌的发生主要与电离辐射、遗传因素、碘摄入异常等相关。因此,钱女士未告知的肺结节,对甲状腺癌的发生没有任何“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据此拒赔,缺乏法律依据。
区分“故意”与“重大过失”:钱女士的体检报告显示肺结节为“微小结节,建议随访”,体检医生也告诉她“没关系”。作为一个非医学专业的普通投保人,她完全有理由认为这不是需要告知的“疾病”。因此,即便认定其未告知,也最多属于“重大过失”而非“故意”。而重大过失下的未告知,必须具备“对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条件,保险公司才能拒赔。如前所述,这个条件不成立。
保险公司的询问是否明确:健康告知问卷中询问“是否曾发现肺结节”。律师团队指出,近年来随着低剂量CT的普及,肺结节的检出率极高,但绝大多数为良性。保险公司笼统地询问“是否有肺结节”,而没有进一步询问“结节的性质、大小、随访建议”等细节,导致投保人难以判断何为“需要告知的结节”。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保险公司的询问不够明确,投保人的回答“否”不构成虚假陈述。
保险公司的核保实践: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肺结节是重要的拒保或加费因素,理应在投保时要求钱女士提供详细影像资料或进行复查。事实上,对于直径小于5mm的微小结节,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在核保实践中都予以标准体承保。即便钱女士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大概率仍会正常承保。因此,未告知行为并未实质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
三、案件结果:成功获赔8万元
在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和有力交涉下,保险公司最终认识到其拒赔理由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经过多轮协商和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向钱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8万元,并维持保险合同的效力(或按协议处理)。钱女士拿到赔款后,用于术后随访和购买甲状腺素药物,经济负担大为减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