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三河保险拒赔君审律师快速获赔5万:乳腺癌,未如实告知乳腺肿块拒赔重疾险

2026/05/20 14:27:34 查看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一、案情回顾:确诊乳腺癌,保险公司称“隐瞒了乳腺肿块”

三河市的吴女士(化名)数年前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前几个月,她曾在一次自我检查中摸到乳房有一个小疙瘩,但没有明显不适,也没有到医院做过任何检查。她认为可能是正常的生理变化或良性增生,便没有在意。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询问了“是否曾发现乳房肿块、结节或乳 头溢液”,吴女士觉得自己的“疙瘩”不算什么,便勾选了“否”。保险公司正常承保。

一年后,吴女士发现那个小疙瘩似乎变大了,且按压有轻微疼痛。她到医院做了乳腺彩超和穿刺活检,结果令人震惊:确诊为“浸润性导管癌”。吴女士随即接受了乳腺癌改良根治术,术后需要化疗和长期内分泌治疗。

吴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希望能够获得保险金用于支付高昂的治疗费用。然而,保险公司的调查发现吴女士投保前曾有自行触摸到肿块的情况,虽然没有任何就医记录,但保险公司仍然认为吴女士“未如实告知乳腺肿块”,属于故意隐瞒,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付,并决定解除合同。

吴女士感到既委屈又愤怒:自己确实摸到过疙瘩,但没有医生诊断,谁能想到那是癌症?难道每个女性都要因为自己摸到过乳房里的“疙瘩”而如实告知,否则将来得了乳腺癌就不能赔?在朋友的推荐下,她决定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律师介入:聚焦“主观认知”与“医学确诊”的差异

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核心,夏越颖律师为主要承办人的办案团队。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法律论证:

  1. “自行触摸到肿块”不等于“患有乳腺肿块疾病”:健康告知问卷中问的是“是否曾发现乳房肿块、结节”。这里的“发现”通常应当理解为经过医学检查(如医生触诊、彩超、钼靶等)确认的客观存在,而非投保人主观上的自我感觉。普通人缺乏医学知识,可能将正常的乳腺组织、生理性结节甚至肋骨误认为是“肿块”。吴女士从未经过任何医学检查确认自己患有乳腺肿块,其自我感觉不具备医学确定性。因此,不能认定其“明知”有乳腺肿块而未告知。

  2. 区分“故意”与“过失”:即便认为吴女士应当告知,她的主观状态也最多属于“重大过失”(因疏忽而未告知),而非“故意隐瞒”。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重大过失下的未如实告知,只有当该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时,保险公司才能拒绝赔付。本案中,吴女士自行触摸到的“疙瘩”未经任何医学证实,无法确定其性质。即便确实是乳腺良性病变(如增生或纤维腺瘤),绝大多数良性病变与乳腺癌之间也不存在确定的因果关系。因此,未告知事项对乳腺癌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无权拒赔。

  3. 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与投保人的告知范围: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公司的询问为限。保险公司询问“是否曾发现乳房肿块”,但没有进一步询问“是否自行触摸到过不明确的疙瘩”。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认为,对于未经医学确认的、投保人主观上不确定的身体异常,投保人无需告知。否则,将要求投保人具备超出常人的医学判断能力,显失公平。

  4. 保险公司的核保义务: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乳腺自检发现“疙瘩”是重要的风险信号,应当在投保时明确要求投保人进行乳腺专项检查。保险公司仅凭一个笼统的询问,未作进一步核实就承保,出险后却以“未告知”为由拒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三、案件结果:成功获赔5万元

在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和有力交涉下,保险公司最终认识到其拒赔理由存在法律瑕疵。经过调解,保险公司同意向吴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万元。虽然吴女士的治疗费用远不止此数,但这笔赔款为她的后续化疗和康复提供了重要的经济支持。她表示,如果不是律师的帮助,自己可能就因为保险公司的“威胁”而放弃了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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