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沧州保险拒赔君审律师快速获赔30万:膀胱癌,低度恶性、原位癌拒赔重疾险

2026/05/20 13:41:37 查看2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一、案情回顾:膀胱癌术后,保险公司称“低度恶性不属于恶性肿瘤”

沧州市的赵先生(化名)因反复血尿到医院检查,经膀胱镜活检,病理诊断为“膀胱低度恶性潜能尿路上皮乳 头状瘤”。医生告知,这是一种介于良性与恶性之间的肿瘤,具有低度恶性特征,但通常预后较好,需要手术切除并定期随访。赵先生接受了经尿道膀胱肿瘤电切术,术后恢复良好。

赵先生曾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约定“恶性肿瘤”属于保障范围。他认为自己得了“恶性”肿瘤,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让他大为震惊:保险公司认为,根据病理诊断,赵先生所患的“低度恶性潜能尿路上皮乳 头状瘤”在医学分类上属于“原位癌”或“交界性肿瘤”,而保险合同中明确将“原位癌”排除在“恶性肿瘤”之外,因此不属于重大疾病赔付范围,拒绝赔付。

赵先生无法接受:医生的诊断里明明有“恶性”两个字,凭什么保险公司说不赔就不赔?他查阅保险合同后发现,合同中对“恶性肿瘤”的定义采用了国际疾病分类(ICD)编码,而“低度恶性潜能”的编码与典型恶性肿瘤不同。但他认为,自己做了手术,受了不少罪,保险公司的标准太苛刻了。在朋友介绍下,他决定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二、律师介入:挑战“低度恶性≠恶性肿瘤”的机械认定

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核心,夏越颖律师为主要承办人的办案团队。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法律论证:

  1. “低度恶性”仍属于“恶性”范畴:虽然病理学上对“低度恶性潜能”有特殊定义,但“恶性”二字本身就表明该肿瘤具有恶性特征,包括局部复发和潜在的浸润转移风险。世界卫生组织(WHO)泌尿系统肿瘤分类中,“低度恶性潜能尿路上皮乳 头状瘤”被归为“尿路上皮肿瘤”的一种,其复发率和对患者健康的影响不容忽视。保险合同的“恶性肿瘤”定义不应机械排除所有ICD编码非典型的肿瘤,而应结合临床实际和患者接受的治疗方式综合判断。

  2. 保险条款的模糊性与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是否明确排除了“低度恶性潜能”肿瘤?律师团队仔细审阅合同后发现,合同条款并未直接列出“低度恶性潜能”这一名词,而是采用概括性描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赵先生将其理解为“恶性肿瘤”的一种,属于合理解释。

  3. “原位癌”排除条款的适用前提:保险公司将“低度恶性潜能”等同于“原位癌”,但原位癌在病理学上有严格定义(局限于上皮层内,未突破基底膜)。赵先生的病理报告并未明确诊断为“原位癌”,而是“低度恶性潜能”,两者不能直接等同。保险公司擅自扩大“原位癌”的解释范围,缺乏依据。

  4. 明确说明义务:合同中关于“原位癌不赔”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是否在投保时向赵先生进行了明确说明?赵先生表示,从未有人告诉他“低度恶性”的膀胱癌也可能不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赵先生不产生效力。

  5. 参考医学专家意见:律师团队咨询了泌尿肿瘤专科医生,专家意见明确:低度恶性潜能尿路上皮肿瘤虽预后较好,但仍需手术切除并长期随访,部分患者可能复发甚至进展。临床上通常将其按“低度恶性肿瘤”处理,患者承受了与恶性肿瘤相似的手术和心理负担。因此,应当获得重疾险赔偿。

三、案件结果:成功获赔30万元

在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和有力代理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君审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赵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赵先生拿到赔款后,用于后续复查和身体调理,并对律师团队的专业服务表示由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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