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邯郸保险拒赔君审律师快速获赔4万:心肌梗死身故,不达重疾标准拒赔重疾险

2026/05/20 14:31:14 查看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一、案情回顾:因心肌梗死身故,保险公司称“不达合同标准”

邯郸市的郑先生(化名)曾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包含“急性心肌梗死”保障项目。后郑先生在家中突发剧烈胸痛,被紧急送往医院。入院后,心电图显示ST段抬高,心肌酶谱升高,医生诊断为“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死”。尽管医院全力抢救,郑先生还是在入院后不久因心源性休克不幸去世。

郑先生的家属作为法定受益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希望能够获得重疾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让他们大失所望。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急性心肌梗死”的赔付标准包括:心肌酶学指标升高至正常值上限的5倍以上,且心电图有典型改变,且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等。郑先生的病历资料显示,其心肌酶峰值虽然升高,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5倍”标准;左心室射血分数虽然有所下降,但仍在50%以上。因此,保险公司认定郑先生的病情“不达重疾标准”,拒绝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郑先生的家属无法接受这一结论:人是因为心肌梗死去世的,这是最严重的后果,难道还不够“重疾”吗?保险公司的所谓“标准”,难道比人的生命还重要?在悲痛和愤怒之中,他们决定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讨回公道。

二、律师介入:挑战“机械标准”的合理性

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核心,韩玉龙律师为主要承办人的办案团队。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法律论证:

  1. 死亡本身应视为最严重的“重大疾病”后果:重疾险的保障目的是在被保险人罹患重大疾病时提供经济支持,而死亡无疑是疾病最严重的结局。如果被保险人因急性心肌梗死直接导致死亡,这本身就说明疾病的严重程度已经达到了极致。保险公司却以“心肌酶未达5倍”“射血分数未低于50%”等指标为由拒赔,完全背离了重疾险的保障初衷。律师团队主张,因重疾直接导致身故的,应直接视为符合重大疾病赔付条件,无需再逐项套用技术指标。

  2. 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保险合同对“急性心肌梗死”的定义采用了多重医学指标,这些指标对于普通投保人而言晦涩难懂。合同未明确说明“如果患者因心梗死亡但部分指标未达标应如何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将“因心梗死亡”解释为符合赔付条件,显然比“指标未达标不赔”更符合公平原则和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3. 明确说明义务:合同中关于心肌梗死赔付的具体数值标准(如心肌酶需升高5倍、射血分数需低于50%等),属于免除或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是否就该标准的内容、意义及可能导致的拒赔后果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郑先生的家属表示,投保时业务员只说“心梗能赔”,从未提及这些复杂的数字标准。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对郑先生不产生效力。

  4. 参考医学专家意见:律师团队咨询了心内科专家,专家指出:急性心肌梗死的严重程度不能单纯以心肌酶升高的倍数来判断。部分大面积心梗患者因心肌坏死过多,心肌酶释放反而不如预期;而及时就医、早期再灌注治疗也可能限制心肌酶的峰值。将“5倍”作为硬性标准,在临床上缺乏合理性。郑先生因心梗直接死亡,足以证明其病情的严重性。

三、案件结果:成功获赔4万元

在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和有力代理下,法院最终采纳了君审律师的核心观点,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郑先生的家属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根据保险金额和合同约定)。虽然金额不高,但这笔赔款对郑先生的家属而言,是亲人去世后的一份慰藉,也是对保险公司苛刻做法的一种纠正。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不良信息举报 >>

Copyright©2004-2021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