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单耳失聪申请理赔,保险公司称“隐瞒了多家投保”
新乡市的孙先生(化名)多年前先后在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重大疾病保险,其中在某一保险公司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中明确询问:“您是否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且累计保额超过一定数额?”孙先生认为各家保险公司的信息不互通,且自己有权购买多份保险,便在问卷上勾选了“否”。保险公司正常承保。
几年后,孙先生因突发性耳聋导致左耳永久性失聪,多家医院的听力检查均证实左耳听力损失超过90分贝,符合重疾险合同中“单耳失聪”的轻症或重疾(视合同定义)的理赔条件。孙先生随即向该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发现,孙先生在投保时已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了多份重疾险,累计保额远超其在健康告知中声明的数额。保险公司遂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多家投保情况”为由,拒绝赔付,并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多家投保且未告知,属于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如是否加费、是否限额承保等),因此依法有权拒赔。
孙先生感到困惑:自己购买多份保险,是为了获得更充分的保障,而且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事故(单耳失聪)已经真实发生,为什么保险公司可以因为这个理由拒赔?他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过于苛刻,于是委托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律师介入:聚焦“未告知事项与保险事故的因果关系”
君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迅速组建了以李鹏主任律师为核心,夏越颖律师为主要承办人的办案团队。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法律论证:
未如实告知与保险事故之间必须存在“严重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要解除合同或拒绝赔付,必须同时满足: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并且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即便投保人未告知多家投保的情况,该事实与“单耳失聪”的发生有因果关系吗?显然没有。孙先生投保多家保险公司这一行为,并不会导致他发生突发性耳聋。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缺少“对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这一关键环节。
律师团队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明确:“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该未告知的事项与保险事故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赔偿。”本案中,孙先生未告知多家投保,与单耳失聪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据此拒赔于法无据。
区分“故意”与“重大过失”:即便认定孙先生未告知多家投保属于过失,该过失也并非故意隐瞒。普通投保人往往认为“购买多份保险是合法的,无需告知”,这种认识偏差属于重大过失。而重大过失下的未告知,只有在“对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时才能拒赔。如前所述,该条件不满足。
保险公司的询问范围与核保责任:保险公司询问多家投保情况,其目的是评估道德风险或被保险人是否利用保险进行不当得利。但单耳失聪是一种客观的、可验证的疾病或意外后果,不存在伪造或夸大(听力检测结果明确)。孙先生购买多份保险的目的也是真实的风险覆盖,而非欺诈。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完全可以通过同业查询获知孙先生的其他投保情况,其未尽到必要的核实义务,出险后以未告知为由拒赔,有违诚信。
比例赔付原则:即便认为孙先生未如实告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保险公司本可以决定“限额承保”(例如限制最高保额),但保险公司既未在承保时提出异议,也未采取任何调整措施。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拒绝全额赔付,也至少应当按合理比例赔付,而非一拒了之。
三、案件结果:成功获赔15万元
在律师团队的充分论证和有力交涉下,保险公司最终认识到其拒赔理由难以获得法院支持。经过调解或诉讼,保险公司同意向孙先生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5万元(按合同约定的保额)。孙先生拿到赔款后,用于适配助听器和后续康复治疗。他对律师团队的专业帮助表示由衷感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