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吕梁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快速获赔75.8万:1型糖尿病,未达重疾标准拒赔重疾险(吕梁有办案团队)

2026/06/02 10:33:56 查看11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1型糖尿病,作为一种需要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多发于儿童和青少年时期。它带给患者的不仅是每日注射胰岛素的痛苦,更是对未来并发症的深深担忧。然而,当患者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时,却常常因“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严重并发症标准”而被拒赔。山西吕梁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75.8万元。

某女士是山西吕梁的一位年轻女性。她在青少年时期就被确诊为1型糖尿病。从此,她每天都需要多次注射胰岛素,定时监测血糖,严格控制饮食。这种“带病生存”的状态,给她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不便。随着年龄增长,她的血糖控制情况并不理想,出现了血糖波动大、低血糖频发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她的正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某女士想起自己年幼时家人曾为她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不低。她仔细翻阅了保险合同,发现其中确实列有“严重1型糖尿病”这一病种。她满怀希望地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希望能用这笔保险金改善自己的治疗条件,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

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论让她大失所望:拒赔。拒赔通知书上写道:根据保险合同对“严重1型糖尿病”的定义,除了需要满足持续依赖胰岛素治疗这一条件外,还必须至少出现以下并发症之一:1. 增殖性视网膜病变,并接受相关治疗;2. 因糖尿病肾病导致肾衰竭,进入尿毒症期;3. 因糖尿病神经病变导致截肢或完全丧失行走能力。某女士虽然患有1型糖尿病多年,但目前尚未出现上述任何一种严重并发症,因此“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重疾标准”,不予赔付。

某女士对此感到万分委屈。她认为,自己每天打针、测血糖,生活处处受限,还时常因为低血糖晕倒,难道这还不算“严重”吗?难道非要等到眼睛瞎了、肾坏了、腿截了,保险公司才肯赔钱?那这份保险还有什么意义?她不甘心接受这个结果,开始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经过多方咨询,她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夏越颖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严重的合理性和法律问题。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合同对“严重1型糖尿病”的并发症要求过于严苛,已经超出了普通投保人对“严重疾病”的合理期待,应当被认定为不合理的格式条款。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严重1型糖尿病”作为一个普通公众能够理解的医学术语,其通常含义就是“需要终身依赖胰岛素治疗的、无法治愈的慢性疾病”。某女士从青少年时期确诊,每天依赖胰岛素生存,其病情之严重不言而喻。保险公司通过设置几乎不可能在短期内达到的并发症条件,将绝大多数1型糖尿病患者排除在理赔范围之外,这种做法本质上是在变相限缩保障范围,不符合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第二,重大疾病保险的本质是对被保险人因罹患严重疾病所面临的经济损失和健康风险进行补偿,不应设置过于苛刻的理赔门槛。 1型糖尿病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不可逆的疾病,其对患者生活质量的影响、对家庭经济造成的长期负担,并不亚于其他任何一种列明的重大疾病。要求患者必须等到出现失明、肾衰竭或截肢等不可逆的严重后果后才能获得赔付,不仅有违人道主义精神,也使得保险的保障功能大打折扣。某女士虽然尚未出现严重并发症,但长期血糖控制不佳已经导致了频繁的低血糖事件和身体机能下降,其未来的并发症风险极高。保险公司不应等到患者彻底丧失劳动能力或生命垂危时才给予赔付。

第三,司法实践中已有大量判例支持此类案件的理赔请求。 许多法院在审理类似的1型糖尿病拒赔案件时,都认为保险公司设置的并发症条款过于苛刻,对被保险人显失公平,从而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在被保险人病情严重、治疗依从性好但客观上尚未出现特定并发症的情况下,法院更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这些生效判决为某女士的案件提供了有力的参考。

第四,随着医学进步,1型糖尿病的管理水平不断提高,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的时间可能大大延后,甚至终身不出现严重并发症。 如果保险公司固守原有的并发症条款,可能导致大量患者终身无法获得赔付。这与保险的保障功能背道而驰。因此,司法实践应当与时俱进,对“严重1型糖尿病”作出更符合现代医学和公众认知的解释。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某女士的病历资料、血糖监测记录、低血糖发作记录、医学文献(阐述1型糖尿病的严重性及其对生活质量的影响)以及多份支持类似观点的司法判例,有力地论证了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律师团队强调,某女士的病情虽然尚未发展到失明、尿毒症或截肢的程度,但其每日依赖胰岛素注射、生活质量严重受损、未来健康风险极高的事实,足以证明她患有“严重”的疾病。保险公司不能以“并发症”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

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女士被确诊为1型糖尿病,并长期依赖胰岛素治疗,病情已达到严重程度。保险公司以未出现合同约定的特定并发症为由拒赔,有违公平原则和合理期待原则。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75.8万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某女士流下了激动的泪水。她说:“75.8万,这不仅是一笔巨款,更是对我多年病痛的法律认可。感谢君审律师,他们让我相信,法律不会因为合同里的一行小字就无视我的痛苦。”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患有1型糖尿病,在申请重疾险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未达到并发症标准”为由拒赔,请不要轻易放弃。通过法律途径,完全有可能推翻这种不合理的条款,争取到应得的保障。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面对保险公司设置的种种理赔障碍,君审律师将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为您打破壁垒,争取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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