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朝阳保险拒赔君审律所获赔2点5万:心脏瓣膜手术,投保前患有高血压高血脂拒赔医疗险

2026/06/02 11:05:06 查看1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心脏瓣膜手术,是治疗严重心脏瓣膜疾病的重要手段,通常需要在开胸或微创条件下进行,手术风险高、费用昂贵。然而,当患者术后申请医疗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常常以“投保前已患有高血压、高血脂等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辽宁朝阳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2.5万元。

某女士是辽宁朝阳的一位普通居民。多年前,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希望能在生病时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投保时,她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由于她当时确实患有轻微的高血压和高血脂,但一直通过饮食和常规药物控制得很好,她认为这不算是需要告知的“疾病”,便勾选了“否”,顺利通过了核保。

几年后,某女士因活动后胸闷、气短、乏力等症状前往医院检查,经心脏超声等检查,被诊断为“心脏瓣膜病”,具体为二尖瓣关闭不全,需要接受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她接受了开胸手术,术后恢复尚可,但住院和手术费用高达十余万元,其中自费部分也给家庭带来了不小的经济压力。

某女士想起自己购买的医疗险,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果让她大失所望:拒赔。拒赔通知书上写道:根据保险公司的调查,某女士在投保前已患有“高血压”和“高血脂”,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既往症”范畴。根据医疗险免责条款,对于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及其相关治疗,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公司认为,某女士的心脏瓣膜病与长期高血压、高血脂之间存在密切的因果关系,因此属于既往症免责范围,不予赔付。

某女士对此感到万分委屈。她承认自己投保前确实有高血压和高血脂,但一直控制得很好,从未引发过任何心脏问题。她认为,心脏瓣膜病是一种结构性病变,与高血压、高血脂虽有部分关联,但并非直接因果关系。很多没有高血压、高血脂的人也会得心脏瓣膜病。保险公司将所有责任归咎于“既往症”,完全是推卸责任。她决定寻求法律帮助,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夏越颖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多个法律和医学上的漏洞。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必须证明该既往症与保险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同时,保险公司对于“既往症”的定义和免责条款的适用,不得随意扩大解释。

第一,高血压、高血脂与心脏瓣膜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直接的因果关系。 心脏瓣膜病的常见病因包括风湿热、退行性变(老化)、先天性畸形、感染性心内膜炎等。高血压主要导致左心室肥厚、心肌梗死、心力衰竭等,而高血脂主要导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虽然长期高血压可能间接影响瓣膜功能,但高血压并不是导致瓣膜关闭不全或狭窄的直接原因。很多心脏瓣膜病患者并无高血压或高血脂病史。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想当然地将某女士的瓣膜手术归因于投保前的高血压、高血脂。

第二,即使某女士的瓣膜病与高血压有一定关联,保险公司也需要证明该关联达到了“严重影响”的程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且该未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本案中,某女士投保前的高血压和高血脂程度如何?是否达到了严重到足以引起瓣膜病变的程度?保险公司并未提供任何医学证据证明两者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事实上,轻度至中度的高血压、高血脂,通常不会直接导致需要手术的严重瓣膜病变。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免除赔偿责任。

第三,保险公司对于“既往症”的定义,应当是指投保前已经明确诊断、需要长期治疗且对保险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疾病。 某女士投保前的高血压、高血脂可能只是轻度异常,很多保险公司在核保时对于此类情况会标准承保,或仅做除外责任(如不保高血压、高血脂及其并发症)。但将“心脏瓣膜手术”这一与高血压无直接必然关系的重大治疗事件也纳入免责范围,属于对“既往症”条款的扩大解释。保险合同中如果未明确写明“高血压、高血脂引起的所有疾病均不赔付”,则不能随意拒赔。

第四,保险公司对于“既往症”免责条款,负有明确的提示和说明义务。 某女士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以显著方式提醒她注意“既往症”的具体范围?是否明确告知“高血压、高血脂可能导致后续所有相关疾病均不赔付”?如果保险公司仅用概括性语言笼统地列出免责条款,而未对“既往症”的具体内涵作出清晰解释,导致普通投保人难以理解其真实含义,则该条款对投保人可能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某女士的病历资料(证明其高血压、高血脂控制良好,且无明确证据表明直接导致瓣膜病)、医学文献(阐述心脏瓣膜病的常见病因,证明高血压并非主要病因)、保险条款以及相关司法判例。律师团队强调,保险公司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投保前有常见的慢性病,就将所有后续发生的疾病都归为“既往症”而拒赔。必须有明确的医学因果关系证据支持。

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女士投保前的高血压、高血脂与后续发生的心脏瓣膜病之间不存在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缺乏充分的医学依据和法律依据。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医疗保险金2.5万元。

虽然2.5万元的赔付金额相比十几万的手术费用并不算高,但某女士在拿到判决书后仍然激动地表示:“感谢君审律师,他们帮我讨回了一个公道。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我有点高血压、高血脂,就把所有病都赖在这上面。这笔钱虽然不多,但意义重大。”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如果您投保前患有常见慢性病(如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等),后来因其他疾病(如心脏瓣膜病、肿瘤等)住院治疗,被保险公司以“既往症”为由拒赔,请不要轻易放弃。关键要看该慢性病与后发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主要的因果关系。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从医学和法律角度进行有力反驳。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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