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广州办案团队获赔30万:子宫内膜癌,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拒赔重疾险

2026/06/02 11:42:33 查看13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在重疾险理赔中,“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是保险公司拒赔的常见理由之一。尤其是当被保险人所患癌症为早期或特定类型时,保险公司会以“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标准”或“不在保障列表内”为由拒绝赔付。广东广州的一位某男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他的妻子(被保险人)被确诊为子宫内膜癌,申请重疾险理赔时,保险公司却称该疾病“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他最终成功获赔30万元。

某男士的妻子是广东广州的一位女性。几年前,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希望能在万一罹患重疾时减轻家庭负担。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她在一次妇科检查中被发现子宫内膜有异常,经过宫腔镜活检,病理结果确诊为“子宫内膜癌”。幸运的是,发现较早,属于早期(Ⅰ期),医生建议进行子宫全切除术。手术顺利,术后无需放化疗,定期复查即可。

某男士的妻子术后恢复良好,但住院和手术也花费了不少钱。她想起自己购买的重疾险,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她认为,“癌症”应该毫无疑问属于重大疾病。然而,保险公司的审核结论让她大吃一惊:拒赔。

拒赔通知书上写道:根据保险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需要满足“恶性细胞不受控制地进行性增长和扩散,并且已经浸润周围组织”等条件。而某男士的妻子所患的“子宫内膜癌”属于Ⅰ期,病理报告显示“未侵及肌层”或“局限于内膜”。保险公司认为,这种早期的、局限性的癌症不符合合同中对“恶性肿瘤”的严重程度要求,因此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范畴,不予赔付。

某男士和妻子对此感到万分愤怒和不解。他们认为,癌症就是癌症,无论早期晚期,都是严重的疾病。保险公司的定义完全违背了医学常识和普通人的认知。难道非要等到癌症扩散到全身、无药可救的时候才能赔?那保险还有什么意义?某男士决定为妻子讨个公道,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赵晶晶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严重不合理,属于典型的滥用格式条款。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不能与临床医学的通用诊断标准相背离。凡是经病理学确诊为恶性肿瘤的,无论分期早晚,都应属于重疾险的保障范围。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恶性肿瘤”一词,在普通公众的理解中,就是“癌症”。只要是医生确诊为癌症,患者就应当获得重疾险赔付。保险公司通过附加“已经浸润周围组织”等条件,将早期癌症排除在外,这种解释不符合投保人的合理期待,应当认定为无效或不被采纳。

第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已经对“恶性肿瘤”的定义进行了优化。 虽然旧版定义中可能将某些早期癌症(如TNM分期为Ⅰ期的甲状腺癌、子宫内膜癌等)列为轻度恶性肿瘤,但2020版新规中明确将“恶性肿瘤——重度”与“恶性肿瘤——轻度”区分开来。即便如此,“恶性肿瘤——轻度”仍然属于重大疾病的赔付范围(通常按轻症比例赔付)。而本案中,保险合同如果未设置“轻症”责任,或者仅列明了“重度恶性肿瘤”,那么将早期癌症完全排除在外,显然对被保险人极不公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第三,子宫内膜癌即使是早期,也需要接受子宫全切除手术,对身体造成巨大创伤。 手术切除子宫意味着永久失去生育能力,且术后仍需长期随访。这种对患者身体和精神的伤害,以及产生的医疗费用,丝毫不亚于其他中晚期癌症。重大疾病保险设立的目的,正是为了应对这种给患者及其家庭带来严重影响的疾病。保险公司以“不符合合同定义”为由拒赔,违背了重疾险的初衷。

第四,司法实践中,大量法院判决支持早期癌症患者获得重疾险全额赔付。 尤其是在保险合同定义模糊、或者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的情况下,法院普遍倾向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多份类似判例,均支持早期子宫内膜癌属于重大疾病。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某男士妻子的病理报告、手术记录、诊断证明、医学文献以及多份支持早期癌症理赔的司法判例。律师团队强调,病理报告明确诊断为“子宫内膜癌”,这就是恶性肿瘤的铁证。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分期早、未浸润就否定其“恶性”本质。如果保险公司的定义可以任意限缩,那么任何癌症在未转移扩散前都可能被拒赔,这显然是荒谬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男士的妻子所患子宫内膜癌经病理确诊为恶性肿瘤,属于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的定义条款对“恶性肿瘤”设置了不合理的限制条件,该条款对被保险人显失公平,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的妻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男士激动地表示:“感谢君审律师,他们帮我们证明了早期癌症也是癌症,保险公司不能抠字眼拒赔。这笔钱让妻子的后续康复有了保障。”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如果您或您的家人被确诊为早期癌症,申请重疾险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范畴”为由拒赔,请不要轻易放弃。通过法律途径,绝大多数法院都会支持被保险人的合理诉求。早期癌症也是癌症,理应获得保障。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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