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安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快速获赔4万:肺癌,等待期内确诊甲状腺癌拒赔医疗险(泰安有办案团队)

2026/06/04 11:01:27 查看8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等待期(观察期)是医疗保险中的常见条款,通常为30天至90天不等,目的是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然而,当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一种疾病,等待期后又确诊另一种疾病时,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对两种疾病都拒绝赔付?山东泰安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种情况:她在等待期内确诊了甲状腺癌,等待期后又确诊了肺癌,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确诊”为由,对肺癌也拒绝赔付。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4万元。

某女士是山东泰安的一位普通居民。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等待期为90天,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后不久,某女士在常规体检中发现甲状腺结节,经穿刺活检,被确诊为“甲状腺乳 头状癌”。此时距离投保生效仅过了60天,仍在等待期内。医生建议她尽快手术,但她考虑到手术费用和保险等待期的问题,暂时采取了保守观察。不幸的是,几个月后(已过等待期),她又因持续咳嗽、胸痛就医,被确诊为“肺癌”。这一次,她接受了肺癌手术,花费了大量医疗费用。

某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医疗险理赔申请,要求赔付肺癌治疗的相关费用。然而,保险公司经过审核后,作出了拒赔决定。理由如下: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已确诊“甲状腺癌”,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等待期内确诊的任何疾病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认为,“癌症”是一种全身性疾病,一旦在等待期内确诊任何一种癌症,就意味着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已经存在恶性肿瘤的风险,此后确诊的任何癌症都与等待期内的确诊有关联,因此全部不予赔付。

某女士对此感到万分委屈。她认为,甲状腺癌和肺癌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恶性肿瘤,发生在不同的器官,病理类型也不同,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自己在等待期内确诊甲状腺癌,并不代表投保时就已经患有肺癌。保险公司将两种不相关的疾病混为一谈,以“等待期内确诊”为由拒绝赔付肺癌的治疗费用,完全没有道理。她决定寻求法律帮助,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乔辉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严重不合理,是对“等待期条款”的滥用。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等待期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即防止投保人在已经患有疾病的情况下投保,以获得即时理赔。但这一条款不能被无限扩大解释,更不能将等待期后确诊的、与等待期内确诊疾病完全无关的其他疾病也排除在外。

第一,甲状腺癌与肺癌是两种不同的原发恶性肿瘤,彼此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甲状腺癌是甲状腺组织的恶性肿瘤,肺癌是肺部组织的恶性肿瘤,两者的发病机制、病理类型、治疗方法均不相同。医学上没有证据表明甲状腺癌会导致肺癌,或者两者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性。某女士在等待期内确诊甲状腺癌,并不意味着她当时就已经患有或必然会在未来患有肺癌。保险公司将两种独立疾病强行关联,没有任何医学依据。

第二,等待期条款的适用范围应当限于在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本身,而不应扩大到等待期后确诊的其他疾病。 保险合同通常的约定是:“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确诊本合同约定的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明确指向的是“该疾病”。对于等待期后确诊的其他疾病,只要与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无关,就应当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某女士的肺癌确诊时间已过等待期,且与甲状腺癌无关,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付。

第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不赔”这一条款,有两种可能的解释:一是等待期内确诊的任何疾病都不赔,但等待期后确诊的其他疾病应当赔;二是等待期内确诊的疾病不赔,且等待期后确诊的所有疾病都不赔(因为被认为与等待期内的疾病状态有关)。按照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原则,应当采纳第一种解释。保险公司采纳第二种解释,既不符合常理,也缺乏合同依据。

第四,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不支持保险公司将等待期条款扩大解释至等待期后确诊的其他独立疾病。 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多份司法判例,其中法院均认定:等待期后确诊的、与等待期内确诊疾病无关的疾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某女士的病理报告(证明甲状腺癌与肺癌为两种独立原发肿瘤)、医学文献(证明两者无因果关系)、保险合同条款以及相关司法判例。律师团队强调,保险公司不能利用一个模糊的等待期条款,将投保人后续发生的所有疾病一概拒之门外。如果某女士在等待期内只是得了一次普通肺炎,难道等待期后确诊的癌症也要拒赔吗?这显然是荒谬的。

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女士在等待期内确诊的甲状腺癌与等待期后确诊的肺癌属于两种独立疾病,两者之间无因果关系。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确诊为由拒绝赔付肺癌的治疗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医疗保险金4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女士感慨地表示:“感谢君审律师,他们帮我证明了甲状腺癌和肺癌是两码事。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我得了两种癌,就一分都不赔。”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如果您在等待期内确诊了一种疾病,等待期后又确诊了另一种完全不同的疾病,被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确诊”为由拒赔后一种疾病的治疗费用,请不要轻易放弃。关键是看两种疾病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联。如果没有关联,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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