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丘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快速获赔10万:骨肿瘤,未如实告知拒赔医疗险(商丘有办案团队)

2026/06/04 17:58:02 查看25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未如实告知”是医疗险理赔中最常见的拒赔理由之一。然而,并非所有未告知的事项都能成为保险公司合法拒赔的依据。河南商丘的一位某男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因骨肿瘤住院治疗,申请医疗险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他最终成功获赔10万元。

某男士是河南商丘的一位普通居民。几年前,他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希望能在生病时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投保时,他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填写了健康告知问卷,自认为身体健康,便勾选了“否”,顺利通过了核保。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保险期间内,某男士因腿部持续疼痛、肿胀前往医院检查,最终被诊断为“骨肿瘤”,需要手术切除及后续化疗。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他想起了自己购买的医疗险,便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很快有了结果:拒赔。理由是,保险公司在调查中发现,某男士投保前曾因关节疼痛就诊,病历中有“关节炎”或“骨痛原因待查”等描述。保险公司认为,某男士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属于“未如实告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因此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拒绝赔付。

某男士对此感到万分委屈。他回忆说,自己投保前确实因为膝盖疼去过医院,但当时医生说是普通的关节炎,开了一些止痛药,后来症状消失,他便没有再理会。他根本没有想到这和后来的骨肿瘤有任何关系,更不存在故意隐瞒的恶意。在朋友的推荐下,他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韩玉龙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迅速抓住了本案的关键所在。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确实应当如实回答保险公司的健康询问。但是,保险公司若要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必须同时满足多个严格条件。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存在多处法律和事实上的漏洞。

第一,某男士投保前的“关节炎”或“骨痛”与后来确诊的“骨肿瘤”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普通的关节炎是一种炎症性疾病,而骨肿瘤是细胞的恶性增殖,两者在病因和病理机制上完全不同。保险公司的理赔调查员并非医学专家,不能仅凭病历中出现“疼痛”二字就认定有关联。根据医学常识,良性的关节痛不会转化为恶性肿瘤。因此,该未告知事项对骨肿瘤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

第二,保险公司需要证明未告知的事项“足以影响”其承保决策。 某男士投保前的轻微关节痛,属于常见的、自限性的症状。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对于此类偶发的关节疼痛,在核保时都会标准承保,而不会拒保或加费。因此,该未告知事项并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

第三,某男士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 他根据医生的解释,认为自己只是普通的关节炎,无需长期治疗,因此没有将其视为需要告知的严重疾病。这是普通投保人的正常认知,不应被认定为“重大过失”。对于一般过失,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或拒赔。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某男士投保前的就诊病历(证明仅为普通关节炎)、投保后的确诊资料(骨肿瘤病理报告)、医学文献(阐述关节炎与骨肿瘤无关)以及保险公司的同类核保规则(证明轻微关节痛通常不影响承保)。律师团队强调,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投保人有过一次普通的关节痛就诊记录,就剥夺其因骨肿瘤住院治疗的理赔权利。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男士投保前的关节痛与后来的骨肿瘤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该未告知事项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决策,也不构成重大过失。保险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拒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支付医疗保险金1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男士感慨地表示:“感谢君审律师,他们帮我证明了普通关节炎和骨肿瘤是两码事。保险公司不能因为我有过一次膝盖疼就不赔我骨癌的钱,这也太不讲理了。”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投保时的健康告知要如实,但也不必过度恐慌。如果投保前有过一些常见、轻微、与后续重大疾病无关的症状,即使未告知,保险公司也不能随意拒赔。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分析因果关系和核保规则,为您争取合法权益。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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