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保险拒赔君审律所快速获赔30万:宫颈癌,等待期出险拒赔重疾险(佛山有办案团队)

2026/06/04 14:41:49 查看9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等待期(观察期)是保险公司为了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而设置的期限。通常,在等待期内确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然而,当等待期内发现的异常在等待期后才确诊为癌症时,保险公司是否仍然可以拒赔?广东佛山的一位某男士(为保护隐私,化名)的妻子就遭遇了这样的争议。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30万元。

某男士的妻子是广东佛山的一位女性。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等待期为90天。投保后不久,大约在第80天左右,她因身体不适做了一次妇科检查,宫颈TCT报告提示“ASC-US(意义不明确的非典型鳞状细胞)”,医生建议进一步检查。她当时未在意,也未做活检。等待期过后(第95天),她因持续不适再次就医,医生为其做了宫颈活检,病理报告确诊为“宫颈鳞状细胞癌”。

某男士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发现她在等待期内就已经有宫颈细胞学异常的报告,认为该异常是宫颈癌的早期表现,其确诊虽然是等待期后,但疾病的发生或首次发现可以追溯到等待期内。因此,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出险”为由,拒绝赔付30万元重疾保险金,仅同意退还保费或按条款处理。

某男士和妻子对此感到万分委屈。他们认为,等待期内仅仅是做了个筛查,提示“不典型细胞”,医生都没有说是癌症,更谈不上“确诊”。等待期后才拿到癌症病理报告,为什么不能赔?他们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韩玉龙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等待期出险”拒赔理由不能成立。

君审律师团队指出,等待期条款的适用应当严格以“确诊”时间为准。保险公司不能将等待期内发现的非特异性异常等同于“确诊重大疾病”。

第一,保险合同明确约定,等待期内“确诊”重大疾病才不赔。 某男士的妻子在等待期内仅做了宫颈TCT筛查,结果为“ASC-US”。这是一种极其常见的非特异性改变,可能与炎症、激素水平变化等多种因素有关,绝大多数并不会发展为癌症。医学上,只有病理活检才是确诊宫颈癌的金标准。她的活检确诊时间是在等待期之后,因此不属于等待期内确诊。

第二,保险公司将“首次出现与重大疾病相关的症状或体征”也作为等待期出险的认定标准,这种条款对被保险人显失公平。 很多保险合同中有类似约定:“等待期内出现相关疾病的前兆、症状或体征,即使等待期后确诊,也不予赔付。”这种条款扩大了等待期免责的范围,与投保人的合理期待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某男士的妻子在等待期内没有任何癌症的明确症状,仅仅是筛查提示异常,不能等同于“癌症的前兆或症状”。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于等待期内发现异常、等待期后确诊癌症的案件,法院普遍支持被保险人获得赔付。 法院认为,等待期的设置是为了防止“带病投保”,即投保人已经确诊或明知患病而投保。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并不知道自己患病,等待期内仅有一些非特异性检查异常,等待期后才正式确诊,保险公司不能以此拒赔。否则,将不合理地剥夺投保人的保障权益。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某男士妻子的投保单、等待期内的TCT报告(ASC-US)、等待期后的病理活检报告(确诊宫颈癌)、保险合同条款以及多份支持原告诉请的司法判例。律师团队强调,如果保险公司可以将任何筛查异常都认定为“等待期出险”,那么几乎所有体检有轻微异常的人都会失去保障,这显然不符合保险的初衷。

最终,法院采纳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男士的妻子在等待期内未被确诊为宫颈癌,其TCT报告仅为筛查异常,不能等同于确诊。她确诊的时间在等待期之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的妻子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男士激动地表示:“感谢君审律师,帮我们打赢了这场官司。等待期内只是有点异常,又不是确诊癌症,保险公司不能耍赖。”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等待期内出险的认定,核心在于“确诊时间”而非“首次出现异常”。如果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有相关症状或检查异常为由拒赔,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很多情况下法院会支持被保险人的理赔请求。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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