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保险理赔中,“未如实告知”和“私立医院治疗”是保险公司经常组合使用的两大拒赔理由。当被保险人因病就诊于非公立医院,同时又存在投保前未披露的健康记录时,保险公司的拒赔看似“双重保险”。然而,这些理由在法律上并非无懈可击。山东济南的一位某女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因突发癫痫住院治疗,被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和“就诊医院为私立医院”双重理由拒赔。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她最终成功获赔20万元。
某女士是山东济南的一位年轻白领。她为自己投保了一份商业医疗保险,保额充足。投保时,健康告知问卷询问“是否有过神经系统疾病或不明原因晕厥、抽搐史”。某女士回忆自己高中时曾有一次因低血糖晕倒,但很快清醒,医生并未诊断癫痫,此后多年未再发作。她认为这不属于需要告知的疾病,便勾选了“否”。
几年后,某女士在公司突然倒地、四肢抽搐、口吐白沫,被同事紧急送往附近一家以神经科闻名的专科医院(该医院为民营,但具备三级资质)。经脑电图、头颅磁共振等检查,诊断为“癫痫”。住院期间,她接受了抗癫痫药物治疗,病情得到控制,住院费用数万元。
出院后,某女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的调查发现:其一,她在投保前曾有一次“晕厥”记录,未如实告知;其二,她就诊的医院为“私立医院”,而合同约定指定医院为“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保险公司据此双重拒赔。
某女士感到不公:高中时的低血糖晕厥和现在的癫痫根本不是一回事;而那家专科医院是省内治疗癫痫最好的医院之一,医生技术好、设备先进,难道因为是民营就不能赔?她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乔辉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两项拒赔理由均存在法律问题。
针对“未如实告知”:君审律师团队指出,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且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不能拒赔。某女士投保前的一次低血糖晕厥,与癫痫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低血糖晕厥是一过性的代谢问题,而癫痫是脑部神经元异常放电。医学上,两者不存在必然联系。因此,即使未告知,也不构成对保险事故发生的“严重影响”。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不能成立。
针对“私立医院治疗”:君审律师团队指出,保险合同中的“指定医院”条款,其目的在于防止过度医疗、控制费用,而非限制被保险人的合理就医选择。某女士突发癫痫,属于紧急情况,被同事送往附近具备神经科抢救能力的医院,符合常理。该医院虽为民营,但拥有合法资质,且在神经科领域具有专业优势。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格式条款中排除被保险人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如果机械适用“私立医院”条款,将导致急需救治的患者得不到保障,违背合同目的。此外,保险公司未在投保时就“私立医院”的具体名单及排除后果作出明确说明,该条款对某女士不产生效力。
在庭审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某女士投保前晕厥的简单记录(证明与癫痫无关)、确诊癫痫的病历、就诊医院的资质证明(证明其为合法三级专科医院)、医学文献以及多份司法判例。律师强调,突发癫痫时,患者及家属的首要任务是尽快得到专业救治,而非先查询医院是否在保险名单上。保险公司的事后刁难,有违诚实信用。
最终,法院采纳了君审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某女士未告知的低血糖晕厥与癫痫无因果关系,不构成重大过失;而就医院为私立医院,但鉴于治疗的必要性和紧急性,保险公司不应拒赔。判决保险公司向某女士支付医疗保险金20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女士感慨:“感谢君审律师!我一直以为保险公司说‘没如实告知’和‘私立医院’就是铁定不赔了,没想到法律这么健全,保护的是患者的实际需求,而不是保险公司的抠字眼。”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提醒:医保理赔中,“未如实告知”要看因果关系,“私立医院”要看合理性和紧急性。被拒赔时不要轻易放弃,专业律师可以帮您分析这些理由是否站得住脚。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致力于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