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保险拒赔君审律所获赔33万:胆总管囊肿,先天性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拒赔重疾险

2026/06/12 09:36:34 查看6次 来源:君审保险律师

胆总管囊肿是一种先天性胆管扩张症,虽然属于先天性疾病,但患者往往在儿童或成年后出现腹痛、黄疸、胆管炎等症状,严重时需要接受胆总管囊肿切除及胆肠吻合术等复杂外科手术。在重疾险理赔中,保险公司常以“先天性疾病免责”以及“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为由拒绝赔付。山东临沂的一位某男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他最终成功获赔33万元。

某男士是山东临沂的一位居民。他因反复发作的上腹痛、黄疸、发热就医,经MRCP等检查,诊断为“先天性胆总管囊肿(Ⅰ型)”,合并胆管炎和肝内胆管结石。医生建议尽快手术,否则可能发展为胆汁性肝硬化、胆管癌等严重并发症。某男士接受了胆总管囊肿切除、胆囊切除、肝总管空肠Roux-en-Y吻合术,手术历时数小时,住院近一个月,花费巨大。

某男士曾投保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33万元。他查阅合同,发现其中列有“胆道重建手术”等重疾病种,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审核后拒赔,理由有二:第一,胆总管囊肿属于“先天性畸形”,根据合同免责条款不予赔付;第二,其所接受的“胆肠吻合术”不完全符合合同对“胆道重建手术”的定义细节,因此不属于重大疾病。

某男士感到不公:自己做了大手术,切除了整个胆总管,重建了胆道,这还不是重大疾病?因为“先天”两个字就不赔,太不讲理了。他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韩玉龙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的两项拒赔理由均不能成立。

第一,关于“先天性疾病免责”。 虽然胆总管囊肿在医学上属于先天性发育异常,但保险公司要以此为由拒赔,必须履行明确的提示说明义务。某男士投保时,保险公司是否以显著方式告知“先天性畸形”免责的具体范围?是否明确列出了“胆总管囊肿”属于免责病种?实践中,许多保险合同仅用概括性语言笼统列出“先天性畸形”,而未作具体解释。如果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该条款对某男士不产生法律效力。此外,该疾病虽然先天存在,但患者成年后才发病、才手术,其严重程度和治疗复杂性远超一般先天异常。保险公司以“先天性”三字一刀切拒赔,有违公平原则。

第二,关于“不属于重大疾病”。 某男士接受的“胆总管囊肿切除+胆肠吻合术”本质上就是胆道重建手术。合同中的“胆道重建手术”通常指因胆道疾病导致的胆管切除、胆肠吻合等。某男士的手术完全符合这一描述。保险公司以手术名称不完全匹配合同字眼为由拒赔,属于机械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应当认定该手术属于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第三,从疾病严重程度看,胆总管囊肿若不及时手术,可导致胆汁性肝硬化、门脉高压、甚至胆管癌,死亡率极高。 手术本身是腹部外科中较为复杂的手术,并发症风险高。这种疾病的严重性和治疗的重大性,丝毫不亚于合同所列的任何一种重疾。保险公司将之排除在保障之外,违背了重大疾病保险的初衷。

第四,司法实践中,对于先天性胆总管囊肿接受胆肠吻合术的案件,大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法院普遍认为,保险公司不能以“先天性”和“未列明”为由双重拒赔。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多份类似判例。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某男士的手术记录、病理报告、医学文献、保险公司投保流程证据(说明未尽到明确提示义务)以及多份支持赔付的判例。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保险公司以“先天性疾病”和“不属于重大疾病”拒赔均缺乏依据。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33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男士激动地表示:“感谢君审律师!我做了这么复杂的手术,保险公司却说先天的不赔、不属于重大疾病不赔。是律师帮我证明了,我的手术就是重大疾病,先天性疾病也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借口!”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对于先天性胆总管囊肿等需要复杂外科手术的疾病,即使合同中写有“先天免责”和“病种列表”的限制,通过法律途径仍然有可能获得全额赔付。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从说明义务、疾病严重性和治疗方式等角度突破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秉持专业、诚信、创新的服务理念,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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