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观察期)条款是健康保险中的常见规定,旨在防止投保人带病投保。然而,对于等待期内发现的异常与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之间的认定,保险公司常常采取最严格的解释,导致许多本应获得保障的患者被拒之门外。黑龙江鹤岗的一位某男士(为保护隐私,化名)因“学腺恶性肿瘤”(应为“涎腺恶性肿瘤”或类似,按原文表述)申请重疾险理赔,就被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确诊”为由拒赔。在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代理下,他最终成功获赔17万元。
某男士是黑龙江鹤岗的一位居民。他为自己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额17万元,等待期为90天。投保后约第60天,他因下颌部无痛性肿块就医,医生进行了超声检查,提示“颌下腺实性占位,性质待查”,建议细针穿刺活检。某男士当时因工作繁忙未立即检查。第110天(等待期过后),他因肿块明显增大再次就医,经穿刺活检确诊为“涎腺导管癌”(属于恶性肿瘤)。他随即接受了手术切除及颈淋巴结清扫术。
某男士向保险公司提交了重疾险理赔申请。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其在等待期内已因“颌下腺占位”就诊,超声报告提示占位性病变。根据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疾病相关症状或体征,并在等待期后确诊的,视为等待期内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据此拒赔。
某男士感到委屈:等待期内只是发现一个肿块,医生也没确诊是癌,怎么能算出险?他找到了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
君审律师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由李鹏主任律师与韩玉龙律师共同办理此案。他们对案件进行了全面分析,指出保险公司对“等待期内确诊”的认定过于宽泛。
第一,等待期内的“出现”应理解为“明确诊断”,而非“任何检查异常或占位”。 某男士在等待期内仅进行了超声检查,提示占位,但未经病理确诊。癌症的确诊是在等待期后通过穿刺活检完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将“出现”解释为“明确诊断”符合普通投保人的合理期待。
第二,保险公司未能证明某男士在投保时已患有或明知患有恶性肿瘤。 等待期内的超声结果不能确诊癌症,某男士不存在恶意投保。保险公司以“等待期内出险”为由拒赔,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于等待期内仅发现占位、等待期后确诊癌症的案件,大量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 律师团队向法庭提交了多份类似判例。
第四,即使认定等待期内已出现肿瘤,保险公司的等待期条款也需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不能约束投保人。
在庭审过程中,君审律师团队提交了某男士等待期内的超声报告(未确诊)、等待期后的病理确诊报告、医学文献以及多份支持赔付的判例。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为等待期内的占位不等于确诊,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判决保险公司向某男士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7万元。
拿到判决书后,某男士感慨:“感谢君审律师!因为等待期内发现一个肿块,保险公司就不赔我的癌症,差点被他们唬住。是律师帮我证明了,病理确诊才算数。”
北京君审律师事务所的李鹏主任律师在此提醒:等待期内发现占位或异常,不等于等待期内确诊癌症。遇到此类拒赔,专业律师可以帮助您争取合法权益。
在以李鹏主任为首的律师团队中,夏越颖律师、肖园律师、乔辉律师、韩玉龙律师、赵晶晶律师、马嘉鸿律师等全体同仁,始终致力于为每一位保险消费者守护应有的权益。
